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在购进和销售商品时,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三、禁止各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3.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同时畅通0909-2221796,0909-2284306投诉举报电话,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8日
审核人:吴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