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填报单位: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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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1年9月10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博州市监质稽处(2021)09号 |
涂改营业执照行为 |
博乐市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916527017876172652 |
安铂(法定代表人) |
根据2021年州纪律检查委员会【2021】X号“关于移送问题的函”在博乐市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竞投标博州税务局文化展厅装修工程项目中存在将营业执照出借给博乐市图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围标串标。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得知,博乐市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涂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了“室内外装修”参加竞投标博州税务局文化展厅装修工程项目;博乐市启明星文化有限公司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50000.00元)整。 |
主动履行2021年7月27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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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博州市监质稽处(2021)10号 |
出借营业执照行为 |
博乐市天葳广告制作中心 |
91652701MA77P09J5G |
黄文江(法定代表人) |
博乐市天崴广告制作中心在2019年7月将营业执照出借给博乐市图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并授权博乐市图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小芳,让其以博乐市天崴广告制作中心帮忙参加竞投标博州税务局文化展厅装修工程项目,进行围标陪标。博乐市天崴广告制作中心涉嫌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 。 |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仟(2000.00元)整。 |
主动履行2021年7月27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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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博州市监质稽处(2021)12号 |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特殊标志笔记本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
博乐市泽林商行 |
92652701MA77KQYD9D |
裴永强(个体工商户) |
2021年5月26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博乐市泽林商行销售的办公用品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特殊标志笔记本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在每本笔记本封面上均标注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字样的特殊标志,现存99本。 博乐市泽林商行销售的笔记本是在乌鲁木齐市长江文化用品批发中心商贸城购进,分三次购进,第一次是在2020年9月16日进了40本,第二次是在2021年3月31日进了50本。第三次是在2020年11月份购进40本,共购进130本,已售出31本,购进价8.00元/本,销售价15.00元/本,货值1950.00元,违法所得217.00元。 |
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笔记本99本; 3、没收违法所得217.00元; 4、处以违法所得217.00元两倍的罚款计434.00元整。 |
主动履行2021年9月07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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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州市监质稽处(2021)13号 |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特殊标志笔记本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
博乐市同学文具店 |
92652701MA77X45LDF |
旺晓翠(个体工商户) |
2021年5月26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博乐市同学文具店销售的办公用品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特殊标志笔记本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在每本笔记本封面上均标注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字样的特殊标志,现存61本。 2021年4月30日和5月份从乌鲁木齐市文爵文具店分两次购进,第一次是购进60本,第二次购进了10本。共购进70本,已售出9本,购进价12.50元/本,销售价18.00元/本,货值1260.00元,违法所得49.50元。 |
博乐市同学文具店(汪晓翠)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特殊标志笔记本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笔记本61本; 3、没收违法所得49.50元; 4、处以违法所得49.50元两倍的罚款计99.00元整。 |
主动履行2021年8月13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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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博州市监质稽处〔 2021 〕11 号 |
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 |
博乐市豪光明建材店 |
92652701MA77FR175E |
董建立(个体工商户) |
2021年5月21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博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分局联合对建材市场销售的产品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博乐市豪光明建材店涉嫌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及过保质期(失效)的产品,其中包括:1、永新涂料,净含量700ɡ,生产日期20170414,有效期1年,现存264罐;2、乐华油漆,净含量0.8㎏,生产日期20160930,保质期1年,现存34罐;3、永新涂料,净含量2.4㎏,生产日期20180308,有效期1年,河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现存73罐;4、弘宇高品质油漆,保质期1年,在罐体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和天下(广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存22罐;5、弘宇高品质油漆,保质期一年,净含量:0.8㎏;生产厂和天下(广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罐体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现存139罐;6、弘宇醇酸精品漆,厂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泰涂料厂,地址:米东区铁厂沟镇石化新村,在罐体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1年,现存19罐;7、七色花油漆,净含量0.5㎏,生产日期:2017年3月26日,贮存期二年,现存6罐;8、七色花油漆,净含量0.6㎏,生产日期2017-6-14,贮存期一年,现存18罐;9、红鹰油漆,净含量0.5㎏,生产日期2017040801,厂名:河南三发涂料有限公司,现存24罐;10、闪光金箔漆,净含量0.8㎏,生产日期被涂掉,现存24罐;11、闪光金箔漆,净含量0.3㎏,生产日期2015.08.01,现存12罐;12、光明工程漆,在桶体上未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现存42桶;13、红山漆,生产日期2016-06-05,保质期1年,现存15桶。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当场对上述未标明生产日期及过期(失效)的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就地进行查封,查封编号博州市监稽查封【2021】01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董建立(博乐市豪光明建材店)改正销售失效及未标明生产日期产品(涂料、油漆)的行为;涉嫌销售失效产品(涂料、油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失效产品(涂料、油漆)的违法行为; 2、处以货值金额捌仟贰佰(8200.00元)等值的罚款计捌仟贰佰(820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零肆(1204.00元)整。 |
主动履行2021年9月10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7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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