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博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博乐市小营盘镇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乐市小营盘镇某酒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月13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乐市小营盘镇某酒楼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时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4月14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二、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乐市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月1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乐市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乐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月1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乐市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四、精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月10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精河县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顾客点菜区域、餐桌未发现摆放或张贴食品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4月11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五、精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纸包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某纸包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月11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精河县某纸包鱼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六、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厅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见其他相关说明或提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塔秀乡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塔秀乡某餐饮店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见其他相关说明或提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审核人:吴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