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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市监处罚〔2022〕27号 |
使用未经检验锅炉安全阀的违法行为案 |
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 |
916527223973451613 |
刘士清 |
2022年12月9日,我局接到博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XJTZBL-TYD(G)-20220001)后,2022年12月1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产品编号为G14003正在运行的锅炉2个安全阀未经检验和未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延期检验申请,安全阀检验标示模糊,其中1个安全阀下次检验日期为2013年10月。执法人员记录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产品编号为G14003正在运行的锅炉2个安全阀,待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配合我局调查处理。 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安全阀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属于特种设备。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给予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
主动履行2023年5月6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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