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应急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新疆中石化国润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2)
地址:新疆博乐市邮政编码: 833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7********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0 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新疆博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账号8350115120101005318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2月2日
审核人:杨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