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井义、于淑林、伊明江·克里木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博州尽快完善供热相关地方性法规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提出召开各行业各阶层参与的价格听证会,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价格协调机制的建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5〕109号)、(新政发〔2019〕49号)规定“供热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依据供热价格管理权限,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供热价格。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时,为了增加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公开性与科学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政府定价的质量,需召开价格听证会,也是制定供热价格必备的程序之一。
二、提出对计量收费鼓励推广,鼓励供热企业加快技术改进,政府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对计量收费设最低时限,让用热和交费全面对等的建议。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8]206号)要求:凡是已经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必须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对于供热片区部分整栋建筑小区已达到分户热计量技术标准的,也必须实行两部制热价,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对于尚未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快分户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改造,改造完成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目前,我州这项工作正在努力推进,因涉及各方面的改造费用和技术问题,还未实行热计量收费。
另外,《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本热价可按总热价的30%—60%的幅度确定,具体幅度由各地根据供热企业的固定成本等情况确定。各县市城市冬季停暖收费标准是经过定价审批程序制定的,博乐市城市供热用户冬季停暖收费标准按该供热单位热价的45%缴纳。
三、提出尽快出台供热相关办法条例,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解决由供暖而产生的纠纷矛盾,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的建议。
㈠已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二是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乐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市政发〔2008〕94号)。
㈡待研究、论证出台城镇供热办法条例。为解决群众对供热反映的问题和矛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8日,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关于召开城镇供热立法调研会》,州直相关单位和部分供热企业参加会议。会议主要调研了解自治州城镇供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解决的思路和办法、城镇供热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性。博州城镇供热立法已由自治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确定为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之一。
感谢你们对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王静霞 电话:13999772811 2318662
2021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林栋凤
抄送: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