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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乔龙巴特签发类别:(C类)
余文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置药品回收处回收家庭囤积药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药品必须从有药品经营资格单位购进药品,并保证在药品包装标识的温度和湿度下进行保存。“家庭零星捐赠”的药品购进渠道和储存温度等没有保证,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风险,如出现质量问题很难追溯,且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目前无法满足代表提出的要求。
审核人:乔龙巴特
上一条: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下一条: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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