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办字〔2024〕8号 签发人:李鸣豹 答复类别:C类
张秋银代表:
感谢您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新复核农作物复播灌溉水价及水费平价计收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推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要求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我州灌溉面积保有量大,农业用水占比高,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特别是博乐市以东区域由于地表水供给不足,常年开采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使得地下水回补不及时,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被自治区划定为大型严重超采区。2023年,自治区党委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打破流域管理、区域管理、分割管理旧体制,逐步建立起全疆统一的水资源调度管理体系,明确了“地表水充分利用、水库水优化配置、地下水合理开采”的水资源统筹利用原则,使全疆水资源管理由内而外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地下水方面,自治区考虑全疆地下水用水现状,下发了《关于印发〈2023年新疆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水厅〔2023〕117号),下达博乐市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2.25亿立方米,作为开发上限目标进行控制,博乐市在将2023年地下水开采计划分解下达至每眼机电井时,仅能勉强保障基本农业用水,无法满足复播需要,且2023年地下水开采量为2.254亿立方米,已超过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开采计划,供需矛盾极为突出。
2024年,自治区下达博乐市年度地下水开采量为2.143亿立方米,在2023年的基础上再次减少0.111亿立方米,地下水超采治理压力进一步增大。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执行,仅区分30年承包土地和非30年承包土地,未区分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部委备案”。因此,对于您反映的“粮食作物用水按责任田水费0.05元/立方米计算”“取消现行粮食作物农业用水计划收费方式”的两条建议,地州一级层面无权限调整。
下一步,州水利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水资源管理、粮食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一是强化工作统筹。发挥自治州党委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稳小麦、增玉米、优棉花、调特色”思路,从农业节水增效,强化产业支撑,压实种粮责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二是积极反映诉求。认真收集基层单位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计价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准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统筹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粮食安全之间的关系。三是压实工作责任。从挖潜、提质、增效上下功夫,通过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用好种粮补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种植结构、提升农业技术服务等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建议的落实。同时,我们欢迎您继续关注和监督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刘阳,2319908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