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公开

对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2019年08月21日 12:37  博州卫健委办公室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根据健康博州的发展急需建设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措施

㈠ 组织领导及强化责任。

博州卫生健康委成立了自治州卫生健康委系统精神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自治州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先后出台了《博州严重精神病患者的收治管理规范(暂行)》(博州卫计发〔2018〕7号)《博州严重精神病患者的收治管理工作督导方案》,对县市精神病收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辖区内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并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㈡ 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建立了州、县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及任务,组织协调开展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由村(社区)干部、民警及民政、综治、基层医务人员参加的管理小组,帮助患者及家庭解决治疗管理、康复指导等方面的问题。

㈢ 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筛查、登记报告、规范管理及治疗。

各县市综治、公安、卫生健康、民政、残联、司法等部门全方位发现和通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线索。公安派出所、社区、(村队)卫生服务机构、村队(社区居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常住人口中疑似病例的筛查确诊、危险估计、年度健康体检、社区随访管理。

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分级管理,对于病情稳定的0级、1级患者做到居家管理治疗,由社区(村)医护人员、干部、民警加强随访及管理;对于评级风险等级2级的患者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集中收治在当地集中收治中心。

对评级风险等级3级及以上患者实行日报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相关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将每日风险等级3级以上患者信息及治疗管理情况立即报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村(社区)干部、民警及民政、综治、医务人员协同将危险评级≥3级患者送至专科医院或设有专科的综合医院进行统一收治。

㈣ 积极筹建州、县市精神卫生中心,确保病人应收尽收。

1.拟在博乐市南城建立博州精神卫生康复中心,已列入州党委、政府民生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极大提升我州精神卫生收治康复能力和水平,同时构建州、县市两级精神卫生康复服务体系。

2.目前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市已成立康复中心,对危险评级2级的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收治康复治疗。

二、下一步工作规划

㈠各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综治、公安等部门,安排各县市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开展筛查工作。对医疗、综治、公安、民政、残联、司法等部门参加筛查工作的人员加强筛查工作的培训,提高筛查疑似患者的效率。

㈡ 各县、市卫生健康委督促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对确诊为六类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按照相关要求及工作流程建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各县、市公安部门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将卫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3级以上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中重性精神患者工作模块,并落实相应工作措施。

㈢ 积极开展贫困患者药物补助工作,提高患者的规范服药率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服药率。

㈣ 加强与湖北省对接,尽快解决我州精神科医生短缺问题。积极协调湖北省卫生健康委选派精神卫生方面的医护人员来博支援开展工作,指导、帮助、带培我州医护人员。

㈤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综治、残联、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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