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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医疗机构实行绩效奖励的提案”收悉。州卫生健康委对您提出的意见十分重视,对医疗机构绩效奖励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并积极对接人社、财政部门,经讨论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面落实“两个允许”政策,深入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2020年,州卫生健康委、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政法发〔2020〕1号)文件,大力推进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要求通过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落实紧密型医共体薪酬制度、保障经费来源等方面等落实薪酬保障和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改革基层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全面推进“按公益一类财政供给,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的管理办法。全州21个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取消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收入不作为收支两条线管理。在不改变现行财政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投入的基础上,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卫、全民健康体检等收入按照“两个允许”要求,落实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2020年,全州按照“两个允许”政策,发放绩效工资的乡级医疗机构11个,共发放绩效工资139.85万元,较上年增加26.2万元,增幅23%,有效促进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公益性、调动人员积极性,提升了发展活力。2021年,我委将积极会同人社局、财政部门,加强指导,不断完善基层医疗薪酬总量核定、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稳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继续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9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卫健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制定符合本州实际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统筹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联系人:张春琳 电话:231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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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李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