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王忠、梁文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拆除博河流域范围内小水电站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排查,博河干流上建成并投入运行小水电站共计20座,其中坝后式水电站3座,河道引水式电站17座,由于坝后式电站从水库坝后取水对河道生态影响较小,本次重点整治对生态影响较大或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的17座引水式电站,其中地方负责管理8座,兵团第五师负责管理9座。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先后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水规〔2022〕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23〕216号)、《关于自治区小水电整改和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水厅〔2024〕149号)等,小水电分类整改分为三个实施步骤,2023年12月底前,分级成立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协调小组,以县市为单位开展问题核查,逐站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分类评估意见;2024年12月底前,根据分类评估意见,退出类和整改类水电站逐站编制退出或整改方案(“一站一策”),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市逐级审定报送自治区,建立台账;2028年3月底前,退出类和整改类水电站业主按照整改方案严格实施,由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整改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完成全部分类整改工作。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
㈠精心组织推进。在充分调研座谈交流的基础上,州水利局联合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研究制定了《自治州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博州水利字〔2023〕44号),明确小水电分类整改的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及责任分工等,为自治州推进小水电分类整改奠定坚实基础。
㈡开展分类评估。2024年11月11日,由州水利局牵头,组织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对全州21座小水电分类整改综合评估报告进行了州级审查,参会人员认真听取了评估报告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介绍,并按照“保留类、整改类、退出类”的原则,形成了一致评估意见并联文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评估结果为:保留类0座,整改类20座,退出类1座。同时,各县(市)水利局已按照分类评估结果,组织水电站业主单位完成“一站一策”编制。
㈢积极推进整改。截至目前,属地方管理的博河干流上引水的8座小水电站(博乐市十一电站、大队电站、库斯托汗电站和胜利电站,温泉县博格达尔电站、火炬电站、浩秀电站和十月电站),6座电站已处于实质性停产状态。其中,博格达尔电站根据温泉县人民政府意见直接列为退出类,已停止运行并完成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其余7座电站均属于整改类,除温泉县火炬电站、浩秀电站正常发电外,另外5座电站均未按照评估意见以及“一站一策”进行有效整改,目前处于整改状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一站一策”方案,督促指导电站业主补充环评、水资源论证、土地预审、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鉴定,着力解决小水电开发、运行中存在的生态环境、安全等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推动小水电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到2028年3月,对5座电站(博乐市十一电站、大队电站、库斯托汗电站和胜利电站,温泉县十月电站)中,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政策规定不予复产。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提案的落实。同时,我们欢迎您继续关注和监督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卢红平 电话:19390991216、2319936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布鲁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