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峰、崔新芳、蔡峰、布鲁洪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博乐市二阶台垃圾场,50余户收购站点、旧家具店、煤炭销售点等经营用地办理不动产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要求办理不动产手续的区域,经实地核实,该土地是临时安置地点,位于博乐市城市规划区外,土地性质为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限制建设用地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突破。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你们提出要求办理不动产证的诉求不符合博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区域严禁安排城镇建设项目,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用地需求问题依据规划给予选址供地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各企业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尽快办理好提案。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