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公开

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2020年10月27日 10:29  市政办


阿木提江、依力哈木、吐尔洪·买买提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物业部门应当对车辆停车同一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博乐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州医院停车收费,是按照自治州卫健委转呈自治州人民医院机动车停放收费申请报告,博乐市参照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文中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和第三章差别化计费方式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了政府指导价进行备案。在州医院住院患者家属的车辆可以凭当日住院证通行免收停车费。

博乐市将同时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价格监管,收费企业做好价格公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二是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目录管理做好价格成本监审,根据监审结论做好调定价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上一条: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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