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交《关于规范我州蒙医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323号)规定: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民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项目,属国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程序
㈠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㈡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临床准入及技术认定。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程序
㈠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直属、中央驻疆单位、解放军、武警、兵团等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㈡各地发展改革委按照管理权限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医疗服务成本审查意见、新增项目定价建议,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㈢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是否存在重复收费、肢解项目等问题,确定新增项目是否可以作为单列项目收费,根据项目的实际成本和同类项目的合理比价,制定服务价格,并公布执行。
自治州机构改革后,医药价格职能由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划转到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按照新发改医价〔2015〕323号,设立“蒙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应由州蒙医医院向博州卫健委进行申报,经博州卫健委初审后,向自治区卫健委申报,自治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临床准入及技术认定;然后向博州医疗保障局申报,博州医疗保障局对州蒙医医院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医疗服务成本审查意见,新增项目定价建议,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充分考虑其他省市区的情况,以及新疆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群众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制定蒙医医疗服务收费价格。
感谢您对我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