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博州蒙医医院工作人员相关待遇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将招聘考入人员和组织安排调入人员工资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问题:
经我委调查了解,差额单位不应列为统发工资范筹,包括州人民医院在内,人员工资均由州本级财政根据核定编制人数差额拨付。同时,针对您的建议州财政局答复内容为:“博州蒙医院属差额事业单位,为大力支持博州蒙医事业的快速发展,蒙医院职工的工资全额由财政承担,规范津补贴后,州财政承担了津补贴的70%部分,蒙医院只承担了30%,与其他差额单位相比,承担比例是最低的,有效减轻了医院的负担,使医院可以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基本建设及中医民族医的研究与开发中,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州财政支持蒙医事业发展的力度”。
二、聘用人员工资参照州医院按50%由本级财政下拨或由人社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问题:
经询州人民医院财务科和人事科,医院聘用人员工资全部由医院自行承担,财政未拨付任何款项。关于由人社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2015年已针对相同问题征求过州人社局意见,答复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规定,公益性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是政府为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而开发的临时性、过渡性岗位,要防止把公益性岗位作为编制不足解决工作人员的渠道。因此,医院不能通过公益性岗位人员补充医护人员不足的问题,应面向社会招聘或招考予以解决。自聘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聘用人员与在编在岗人员同岗同劳同酬的规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博乐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标准太低的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城镇职工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由4800元降低至3200元,城乡居民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由2800元降低至2400元”,州社保局的答复为:“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规定,城镇职工医保人均医疗费用标准在4800元,统筹支付标准3200元;城乡居民医保人均医疗费用控制在2800元,统筹支付控制在2400元。2017年初,州蒙医院核定的城镇职工统筹定额标准550万元,实际发生483万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定额标准580万元,实际发生381万元。以上数据表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支付额都未超出,定额标准完全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疗需要。”
感谢你们对自治州卫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