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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自治区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自治区教育厅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2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3
教师资格认定
博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4
校车使用许可
州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由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5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县(市)级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县(市)级教育局;乡镇政府
审核人:赵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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