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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
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
证明材料
实施方式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可选择或已选择告知承诺
必须
提供
1
县级公安机关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申请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4.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
6.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7.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已选择告知承诺
是
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发布实施);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七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 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规范标准区域,软、硬件符合要求,房屋建筑安全可靠,图像监控、技防安全设施完备齐全;
4. 建立印章刻制企业受领、审批、刻制、核发、保存等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印章备案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发现报告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印章备案、检查、核对、案件协查等工作;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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