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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2年07月26日 16:34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从严管理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越野车、商务车,是指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配备使用的越野车、商务车。越野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含SUV车型)。

商务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整体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等于0.9,车身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商务车配备须从严从紧控制数量。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或商务车的,须符合以下配备条件:

(一)越野车配备条件。党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性存在远距离作业,且地理交通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条件较差(如:山区、沙漠、戈壁、高原等),普通轿车等正常通过困难的;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内部空间尺寸无法满足要求的;其它确实需要配备越野车的。

(二)商务车配备条件。党政机关实际工作中接待、调研、考察等工作任务繁重,经常性、远距离等集体批量出行到现场、区县、乡镇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尺寸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无法满足要求的;其他确实需要配备商务车的。

第五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的,原则上在编制内配备不超过1辆。自然资源、纪检监察、生态环保、交通水利、应急抢险、公安司法等单位,确因工作实际,需增加越野车或商务车数量的,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汽车。

第七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申请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地(州、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申请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审批情况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配备的越野车、商务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除抢险、救灾、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侦查、办案、维稳或其他必须使用的情况外,日常公务活动不得乘坐越野车。除公务(商务)接待、调研、考察以及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侦查、办案、维稳或其他必须使用的情况外,日常公务活动不得乘坐商务车。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情况的检查,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凡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审核人:王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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