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结果

2023年02月25日 11:23  州民政局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结果


一、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


   审核人:尚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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