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法起草工作的通知》(博州政办函〔2022〕66号)文件要求,2022年8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初稿于8月25日挂网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征求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12个相关部门意见建议3条,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并通过州司法局审查。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1 |
州发改委 |
建议将第三章运营和管理(第十八条)中的内容修改为: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方式。各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
是 |
2 |
州公安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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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州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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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州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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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州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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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州应急管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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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公共停车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投诉举报也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议将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此项职责删除。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
是 |
8 |
州消防救援支队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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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博乐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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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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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精河县人民政府 |
第三章第二十条建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情形,结合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 |
未采纳。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情形,结合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 |
12 |
温泉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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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周桂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