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发〔202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科技领域自治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自治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推进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部署,推动我州科技领域自治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对科技领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9〕83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州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州以下财政关系。
㈡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自治州与县市权责。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自治州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自治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州与县市地方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㈠ 科技研发事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自治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州财政和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自治州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自治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自治州财政和县市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自治州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自治州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事项,由自治州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以攻克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为目标,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引进,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和民生科技进步的事项,由自治州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开展软科学研究,提升科技服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事项,由自治州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自治州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自治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㈡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事项。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州财政和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根据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实验室、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由自治州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市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县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县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㈢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事项。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自治州或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按自治州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规划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㈣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项。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自治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州财政和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州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相关自治州级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市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㈤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事项。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自治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州财政和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治区自主创新示范区、自治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和自治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自治州农业科技园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自治州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㈥科学技术普及事项。对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自治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州财政和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治州层面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州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市层面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㈦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事项。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州或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州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州财政事权,由自治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州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市政府委托任务,由自治州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㈧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等事项,由自治州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地方实际,鼓励县市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㈠ 认真落实管理职责。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各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㈡ 保障各级财政支出。各县市、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㈢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㈣ 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㈤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自治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