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和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各局长、主任组成。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若干区域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派出机关。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州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可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疆内各地州(市)之间的事务。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州长离博外出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博州实践。
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党委的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和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州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自治州监察机关的监督。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召集和主持。
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各局长、主任组成,主要任务是:
㈠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定、安排和会议精神;
㈡ 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 研究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重点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主要任务是:
㈠ 讨论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或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重要事项;
㈡ 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重要决策部署,讨论需提请自治州党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㈢ 讨论需提请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㈣ 讨论需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㈤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㈥ 其他需要由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新闻媒体等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自治州州长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自治州州长确定。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先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不安排其分管领域的议题上会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政府领导。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自治州州长批印。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自治州司法局履行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职责,列席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查。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自治州州长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和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自治州州长主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自治州党委安排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自治州有关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以及自治州州长确定的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州长确定或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并报请州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会前,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明确可行的方案或建议,再提请召开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州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重大决定等,应及时向自治州州长请示报告。
二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原则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制发会议通知等。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州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从严控制以自治州名义在博乐市以外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自治州州长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自治州州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自治州党委重要工作安排,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县市、各部门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根据公文涉及事项缓急程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还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事一请,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自治州党委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二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立法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不同县市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文件不得对机构编制、干部配备、工资福利待遇、创建示范达标、“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副秘书长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部门、单位根据上级要求或结合博州实际自主制定的规划、意见、方案等,要在修改处标注下划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修改处标注双下划线,分管副州长审核修改处标注波浪线。涉及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需征求州重大产业办和州发展改革委意见建议。涉及财政经费内容的,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时需请财政部门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拟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先由自治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自治州州长审批。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或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自治州州长签署。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自治州州长签发。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部门报送的文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公文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下发的公文,由自治州州长签发,根据分工和公文的重要程度,也可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冠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进行发文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批,涉及不同分管领域的部门联合发文的,经相关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批。文件印发后30日内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各县市、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县市、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以及自治区、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州人民政府。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权限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精简文件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文件应当进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加强政策性、合法合规性审查,一般不提出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制定配套文件的要求。确需制定配套文件的,应当直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搬照抄上位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签署合作协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确有必要原则,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县市意见并经自治州司法局审核。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纸质档案电子化。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州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州党委实施办法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四下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积极为各县市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自治州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等,应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州党委请示报告。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七个坚持、第一时间报送”制度(坚持每月赴自治区对口厅局汇报工作,坚持每月对上级制定政策提出跟进意见,坚持每月与兄弟地州联系交流,坚持每月与湖北省对口厅局、疆外省市联系对接,坚持每月与第五师双河市联系对接,坚持每月报送政务信息和外宣稿件,坚持每月整理工作大事记,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强化信息交流对称,经验互学共促,政策转化落地,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开展。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州长、秘书长离博出访、出差、学习、培训、休假等,应事先向自治州州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县市、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离博外出,应事先按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博州政发〔2017〕12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