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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9-11-24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11-24
文号:博州政办函〔2019〕103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博州政函〔2019〕103号
温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温泉县安格里格镇香紫苏观光园及晒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温政发〔2019〕13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集体农用地1.8547公顷(设施农用地1.702公顷、农村道路0.1527公顷),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温泉县安格里格镇香紫苏观光园及晒场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土地,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土地闲置。自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建设使用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2019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