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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9-12-13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12-13
文号:博州政办函〔2019〕11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博州政函〔2019〕111号
博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滴灌带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博市政发〔2019〕82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使用集体未利用地0.1484公顷,采取有偿方式供地,作为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滴灌带厂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土地,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土地闲置。自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建设使用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