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3-05-05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05-05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3〕30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zzb/2023-00072

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3〕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更好发挥好行政立法推动作用,根据行政立法相关要求,在充分征集立法项目的基础上,经严格地科学性、可行性筛选论证,结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坚持立法思想

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内容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做到民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促进作用,遵循“切口小、靶向准、易操作、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向州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格立法机制

针对列入2023年行政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动立法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在立法工作过程中,起草部门、审核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立法活动,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途径。加强政府立法重大问题研究论证,对专业性强、意见分歧大的立法事项,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和专题座谈会等,充分论证,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最大程度凝聚立法共识。

三、提升立法质量

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调研报告、送审稿、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法律汇编以及征求意见情况等资料。送审稿力求做到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明、语言规范,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要求,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实施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对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协调性以及起草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立法要求的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四、强化跟踪问效

各起草部门要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任务、人员、进度“四落实”,保证各项立法任务按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要把立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推进情况,对于工作不落实、推进不力的,在法治建设年度考核中着重扣分,适时运用法治督察等方式推进立法进程。同时,进一步加强与人大的沟通联系和衔接协作,推进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法治博州贡献法治力量。

附件: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清单

附件

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清单

一、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起草部门:州住建局,送审时间:3月底前)

2.《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部门:州党委宣传部,送审时间:5月底前)

二、提请审议的政府规章

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州生态环境局,6月底前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土保持管理规定》(起草部门:州水利局,7月底前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州工信局,8月底前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州市场监管局,6月底前完成调研论证,9月底前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相关信息:【图解——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工作计划】

上一条:关于印发自治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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