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0-05-04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0-05-04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0〕6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2324-687

关于印发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19〕26号)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工作要求,引导和督促县市人民政府更好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切实落实藏粮于地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实现自治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夯实资源基础。

二、工作组织

㈠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考核指标负总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㈡考核方式。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检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

三、考核内容

㈠耕地保护数量质量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变化情况、占用补划情况、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㈢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

㈣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

㈤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

㈥破坏、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非法开荒案件查处整改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破坏及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开荒、以设施农业为名改变农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法建设等情况,以及制止和查处整改情况。

㈦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制度建设情况,以及耕地调查评价与监测、土地复垦、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休养生息、设施农用地管理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四、考核方法

㈠年度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并于每年4月20日前向自治州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考核部门根据县市自查情况和有关检查情况,可以开展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考核部门按要求形成自治州年度自查报告于每年5月15日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于每年5月底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

㈡期中检查。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各县市于当年4月20日前向自治州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市自查情况和相关检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考核部门按要求形成自治州期中检查的自查报告于当年5月15日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于期中检查年5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统计局。

㈢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规划期内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于4月20日前向自治州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对县市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自治州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考核部门按要求形成自治州期末检查自查报告,于5月15日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于期末考核年5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统计局。

五、结果运用

㈠考核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㈡奖惩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六、附 则

㈠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县市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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