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19〕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州住建、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月计划用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登记表明确的月度分配水量。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提交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证明材料。需要调整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还要同步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管理机关应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第九条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第十条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月10日前书面下达辖区内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计划。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用水单位。
第十一条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用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用水计划。逾期仍未办理的,视同停止用水,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在用水过程中需要新增用水的,应在新增用水前30日内提出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月计划用水量建议。
第十三条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㈠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设备的;
㈢具备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十五条管理机关应制定应急用水方案,当发生重大旱情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导致无法正常供水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管理机关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立即恢复原用水状况。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经市场监管部门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取用地下水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安装、更换,逾期不安装、更换的,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十七条管理机关应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统计台帐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施用水在线监控和动态管理。
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10%的,管理机关应给予警示。
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按季度实行加价收费。地下水超采区不得超计划使用地下水,达到用水计划量的,要书面通知用水单位停止用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第二十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用水计划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备案情况报送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市计划用水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取用水总结
2.取水计划
附件1
取用水总结( 年)
取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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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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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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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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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管理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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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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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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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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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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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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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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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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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水量 |
万m3 |
排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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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际取水量 |
m3 |
取水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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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发电量 |
Kw·h |
发电分类(水电、火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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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缴水资源费 |
万元 |
年实缴水资源费 |
万元 |
年按月取水量情况(万m3)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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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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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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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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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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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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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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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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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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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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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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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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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施及运行情况 |
计量设施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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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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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工作情况 |
实施的节水工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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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节水量 |
万m3 |
污水处理 |
废污水处理措施及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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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外排水量及排水规律 |
万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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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取水计划( 年)
年度计划取水申请 |
计划年取水量 |
万m3 |
计划年发电量 |
Kw·h |
年取水量年内分配(万m3)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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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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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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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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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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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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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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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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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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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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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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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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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施运行维护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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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计划(节水工程措施及年节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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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申请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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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审批 机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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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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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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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取水单位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此表(一式三份)报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2.年节水量指由于采取节水技术改造、节水管理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用水定额节约的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