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08-21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08-21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68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21-087

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7年,全州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风险隐患依然存在,人民对安全营养健康食品的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2018年,各县市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基层基础,健全治理体系,全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和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现就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源头治理

㈠部署开展重点区域涉重行业企业排查及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整治。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对农产品种植区域土壤、水体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强化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的检验检测和综合治理。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州环保局牵头,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配合)

㈡研究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分区域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大农资市场清理整顿力度,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推进限制使用农药、硝基类肥料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强化农药和硝基类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加大转基因农作物种植排查力度,提升转基因农作物快速检测及鉴定能力,强化食品源头治理。(自治州农业局牵头,自治州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㈢选择规模化养殖企业开展兽用抗生素使用减量工作。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及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运用落实工作。(自治州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推行高毒农药替代行动,规范农产品生产者对农药的管理和使用。(自治州农业局牵头,自治州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配合)

二、积极防控风险

㈠推进食源性疾病溯源体系建设。(自治州卫计委负责)

㈡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自治州农业局负责)

㈢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加强政策性成品粮油监测。组织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组织做好本地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自治州发改委牵头,自治州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部门配合)

㈣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和保健食品等重点种类,大型批发市场和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等重点指标的抽检监测力度。试点开展评价性食品安全抽检。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机制。(自治州食药监局牵头,自治州卫计委、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配合)

㈤加大食品接触材料风险监测和评估力度,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自治州卫计委、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㈥规范食品快检产品使用管理,认真开展快检工作。(自治州食药监局负责)

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和通告。(阿拉山口海关牵头,自治州卫计委、食药监局配合)

三、持续整治突出问题

㈠深入推进畜禽屠宰资格清理,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畜禽屠宰场点。(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

㈡组织农药、兽用抗菌药、农资打假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养殖环境监测,对污染严重的养殖水域,严禁其产品上市。开展水产品产地抽样快速检测工作,完善生产日志、实行鱼病处方制度和水产品上市休药期制度。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频次。(自治州水利局负责)

㈣加大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卫计委、水利局配合)

㈤加强茶叶、白酒、水产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重点食品监管,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聚焦公众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消费数量高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加大抽检监测频次,解决共性风险问题。(自治州食药监局负责)

㈥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程,推进农村食品统一配送和农村食品安全店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农村托幼机构食堂、小饭桌规范指导,严防食品安全事故,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㈦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联合督查,整治突出问题。严格管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加强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自治州教育局、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㈧继续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标本兼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食品药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广告、宣传、推广行为,铲除行业“潜规则”。(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党委网信办,自治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文体广新局、通信管理办、阿拉山口海关等部门配合)

四、严惩违法犯罪

㈠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追究到位。(自治州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卫计委、质监局、食药监局、阿拉山口海关等部门配合)

㈡严格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15部门关于做好食品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和发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通报案件信息,会商疑难复杂案件。(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州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卫计委、质监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阿拉山口海关配合)

㈢继续推进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进日常监督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落实食品安全事件(案件)调查等重要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证据规则,加强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典型案件通报。(自治州食药监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质监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阿拉山口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深入推进食品打假“利剑”行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严打高压态势。(自治州公安局牵头,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阿拉山口海关等部门配合)

㈤针对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稽查行动。(自治州食药监局牵头,自治州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质监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阿拉山口海关配合)

㈥加大重点食品走私打击力度。(阿拉山口海关负责)

㈦严厉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公民权益。(自治州工商局负责)

㈧落实处罚到人,推动落实违法犯罪人员行业禁入。(自治州食药监局负责)

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禁业限制数据库,及时公开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禁业信息。(自治州食药监局牵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配合)

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㈠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建立农资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试行粘贴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市工作。(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进货质量查验义务,不得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粮食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烘干设施,发展专业化烘干服务。推动发展冷链物流,促进装车、运输、卸货、存储各环节无缝衔接。(自治州发改委负责)

㈤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完成“三年全覆盖”目标。对重点食品品种生产企业逐步推行体系检查。(自治州食药监局、质监局、阿拉山口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㈥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保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认真开展“净网”专项整治活动。(自治州食药监局牵头,自治州通信管理办配合)

㈦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治州教育局牵头,自治州食药监局配合)

㈧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自治州经信委负责)

㈨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联合惩戒力度。(自治州发改委、质监局、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㈩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追溯标准体系建设。(自治州商务局牵头,自治州质监局、经信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食药监局配合)

六、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㈠开展“农业质量年”活动,深入实施质量兴农战略,大力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实施品牌提升行动,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一村一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提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权威性。(自治州农业局牵头,自治州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㈡积极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工作。(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

㈢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标准化建设,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自治州水利局负责)

㈣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自治州发改委负责)

㈤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7〕19号),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培育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㈥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进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体系。(自治州质监局、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㈦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明厨亮灶”建设,推动实现80%的大型餐饮企业、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等级达到良好以上,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城市加快“放心肉菜超市”建设。(自治州食药监局负责)

㈧推进餐厨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设施项目立项、选址和场所建设等工作,稳步提高资源化循环利用效率。(自治州住建局牵头,自治州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经信委、畜牧兽医局、食药监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㈨推动建立冷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冷冻食品等易腐食品温度控制强制性标准,推动建立冷链物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相关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产品保质期6个月以上。加强面向城市消费的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和冷链配送设施建设,发展城市“最后一公里”低温配送。(自治州食药监局、卫计委会同商务局、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负责)

㈩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提升行动年”,提高质量安全发展总体水平,继续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和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出口食品“同线同标同质”企业建设。(阿拉山口海关牵头,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七、加强能力建设

㈠推进实施《博州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自治州食安办、自治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各县市要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重要职责。依托现有资源推进建设食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参照自治区模式加强食品违法犯罪打击能力建设,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自治州党委编办,自治州食药监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推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库。(自治州食药监局负责)

㈤推动食品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持续推进食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自治州食药监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㈥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通过“双认证”和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㈦协调推进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自治州发改委负责)

㈧扩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自治州经信委牵头,自治州发改委、畜牧兽医局、食药监局配合)

㈨建立完善肉菜等流通追溯体系常态化运维机制。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州商务局负责)

㈩督促各县市财政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经费保障政策。(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构建共治共享格局

㈠组织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食品安全大科普行动。做好食品安全热点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谣言。(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生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

㈢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增加食品安全教育内容。(自治州教育局负责)

㈣贯彻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渠道,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价。(自治州食药监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质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㈤推动食品安全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效沟通、全面协作、快速联动的应急协作机制。(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㈥鼓励行业协会在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方面发挥作用。(自治州经信委、商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各方责任

㈠着力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要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措施,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㈡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㈢督促落实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落实县市人民政府本地区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推进粮食安全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自治州发改委负责)

㈣持续开展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博乐市做好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的验收工作。(自治州食安办、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㈤加强和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自治州食药监局负责)

㈥严肃查处食品安全领域失职渎职行为。(自治州监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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