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12-07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12-07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10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31-589

关于在全州范围内取消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事项中收取各类证照复印件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1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来,自治州先后开展了“减少审批事项”“减证便民”“疏解群众办事堵点”等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群众办事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照复印件等大为减少。州民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等部门还率先取消了原由办事群众提供的证照复印件,赢得了群众一致好评。这一做法也为自治州减证便民、疏解堵点、方便群众办事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为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少证明事项、压减各类由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㈠方便群众办事。集中清理取消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压减由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的数量,推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更加便利化。

㈡减轻群众负担。清理取消由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减轻办事群众复印各类证照的费用,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㈢提高办事效率。通过清理取消由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形成倒逼机制,促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各类证照电子化登记。

二、减少证明事项和压减复印件数量的范围及原则

州、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证照复印件留存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㈠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㈡凡是办事过程中,上一环节已提供过相关证照材料的,下一环节应避免再次要求办事群众提供重复的证照复印件。

㈢凡是能够通过高拍仪、扫描仪拍摄影像留存相关证照依据的,一律不得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复印件。

㈣凡是因条件限制不能通过高拍仪、扫描仪留存相关证照影像仍需复印件的,按照“谁要求,谁复印”的原则,由复印件收取单位自行复印,不得再向办事群众收取复印费用。

三、时间步骤

㈠认真自查(12月7-10日)。对照减少证明事项和压减复印件数量的原则,认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需要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的情况,并制定整改方案。

㈡限时整改(12月10-15日)。通过高拍仪、扫描仪电子采集,或免费为办事群众复印等方式,解决本部门、本单位涉及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的情况。

㈢落实执行(12月16日起)。各部门、各单位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证明事项、压减各类由办事群众提供的证照复印件,并长期执行。

四、工作要求

㈠ 提高认识。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将减少证明事项和压减复印件数量作为转变工作作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扎实解决。

㈡即时取消。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取消收取各类证照复印件,严禁收取复印费。

㈢加大宣传。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乡镇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队(社区)为民办事大厅,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通知公告栏等方式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

㈣督查问责。自治州将对减少证明事项和压减复印件数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清理压减工作不力,人为设置群众办事堵点,变向收取办事群众复印费的部门、单位,将予以全州通报。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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