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05-03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05-03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34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00-246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9月29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12〕165号)同时废止。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和减灾防灾能力,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㈠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㈡ 坚持政府主导。以国家救济和扶持为主,积极引导社会互助,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㈢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适用范围

凡在自治州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沙尘暴、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一、自治州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自治州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减灾委”)为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减灾救灾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自治州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县市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州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自治州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县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

自治州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州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自然灾害预警响应

一、灾害监测与报告

㈠ 以自治州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自治州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卫计委、地震局、气象局。

㈡ 自治州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期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动物疫病信息和草原火灾等信息数据,应结合预警县市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理并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减灾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减灾委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二、预警响应

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县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县市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宣传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减灾委、自治州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宣布终止预警响应。

第四章 灾情报告和发布

一、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民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㈠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专项指挥部。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同时越级报告自治区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自治州、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北京时间,下同)之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情况。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含受灾县市数据),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情况。

㈡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向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初报灾情,州民政局汇总灾情数据(含受灾县市数据),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情况。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二、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要素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其中:灾害损失应以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为重点。

三、灾情核定

㈠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㈡ 专家评估核定。针对灾情分类,自治州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㈢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四、灾情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自治州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乡镇(场、街道)、县市和自治州等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灾害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四)、Ⅲ(三)、Ⅱ(二)、Ⅰ(一)四个等级。

一、Ⅳ(四)级响应

㈠ 启动条件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㈡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救助标准,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自治州Ⅳ(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启动Ⅳ(四)级响应。

㈢ 响应措施

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治州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县市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灾情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受灾县市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州救灾物资,并认真落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根据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迅速编发《灾情报告》,报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通知自治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6.自治州卫计委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自治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㈣ 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自治州Ⅳ(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适时结束Ⅳ(四)级响应。

二、Ⅲ(三)级响应

㈠ 启动条件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㈡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自治州Ⅲ(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建议,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启动Ⅲ(三)级响应。

㈢ 响应措施

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治州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2.建立与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受灾县市的联络,加强协商交流,互通情况。

3.灾情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或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受灾县市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州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随时落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5.根据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迅速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6.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通知自治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7.自治州卫计委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自治州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自治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㈣ 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自治州Ⅲ(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自治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州民政局)同意后,适时终止Ⅲ(三)级响应。

三、Ⅱ(二)级响应

㈠ 启动条件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4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000人以上、40000人以下。

㈡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州减灾委提出启动Ⅱ(二)级响应的建议,报经自治州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启动Ⅱ(二)级响应。

㈢ 响应措施

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治州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⑴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检查和督促灾区党委、政府对受灾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对灾区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灾区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⑵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⑶救灾捐赠组: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⑷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⑸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灾情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立即与自治区民政厅建立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4.灾情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情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县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随时落实自治区减灾委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6.根据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迅速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7.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通知自治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8.自治州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自治州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博尔塔拉军分区、武警博州支队、博州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急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0.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州民政局及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接收款物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自治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㈣ 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二)级响应建议,报经自治州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适时终止Ⅱ(二)级响应。

四、Ⅰ(一)级响应。

㈠ 启动条件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40000人以上。

㈡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州减灾委提出启动Ⅰ(一)级响应的建议,报经自治州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Ⅰ(一)级响应。

㈢ 响应措施

由自治州减灾委组织协调自治州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1.自治州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自治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受灾县市负责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自治州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县市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设在自治州人民政府,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并立即建立与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根据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4.自治州发改委、农业局、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自治州经信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自治州通信管理办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自治州住建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自治州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自治州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治州科技局提供综合科技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

5.灾情稳定后,自治州减灾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响应措施按Ⅱ(二)级响应措施执行。

㈣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向自治州减灾委提出终止Ⅰ(一)级响应建议,报经自治州减灾委主任同意后,适时决定终止Ⅰ(一)级响应。

五、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市,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第六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㈠ 评估救助需求。重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㈡ 核拨救助资金。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州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㈢ 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市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㈠ 制定方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州民政局备案。

㈡ 调查核实。自治州民政局每年应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㈢ 根据受灾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救助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季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㈣ 受灾群众根据发放程序领取救助款物。

㈤ 州、县市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州冬春季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㈥ 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原则,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灾情和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科学安排项目选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㈠ 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县市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本地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自治州民政局。

㈡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州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㈢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由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明确恢复重建工作的目标、政策,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和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㈣ 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自治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拨付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完成受灾县市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任务。

㈤ 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进度。自治州减灾委定期通报受灾县市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进度。向受灾县市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㈥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等各项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自治州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完善自治州和受灾县市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㈡ 自治州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自治州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县市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㈢ 自然灾害发生后,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对于县市未先安排资金的,自治州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自治州财政局可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求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治州、县市分担比例,先行安排一部分自治州应急补助资金。

二、物资保障

㈠ 合理规划、建设自治州、县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㈡ 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及时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

㈢ 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州、县市人民政府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㈣ 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㈠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㈡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全州建设并管理覆盖自治州、县市、乡镇(场、街道)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㈠ 自治州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

五、人力资源保障

㈠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㈡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㈢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㈣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风险调查、灾情会商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参与灾区现场处置。

㈤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州、县市)乡镇(场、街道)、村队(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㈠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㈡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㈢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㈣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场、街道)、村队(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㈠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㈡ 完成自治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八、宣传和培训

㈠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㈡州、县市民政部门每年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㈢各县市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至少1次综合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跨地州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地州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地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州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州民政局负责制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民政局。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自治州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自治区和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附件1

自治州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自治州民政局):组织、协调民政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民政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中央及自治区民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承担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博尔塔拉军分区: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博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援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自治州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重建工作。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

自治州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自治州科技局:负责立项资助自治州防灾减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自治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民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自治州本级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自治州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监理,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

自治州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积极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的车辆保障。

自治州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自治州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自治州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作物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等防治工作,保障市场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自治州林业局:负责组织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遭受动物疫病、草原病虫鼠害、草原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防治工作,协调组织重灾区畜牧业防灾应急饲料调配。

自治州商务局:负责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自治州卫计委: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州外办:协助做好救灾减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抗灾救灾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自治州文体广新局:充分发挥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和乡镇文化站等阵地引领作用,有效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险自救技能。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自治州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州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自治州人防办:负责灾区现场应急支援、通信支援、疏散隐蔽、专业队救护任务。

自治州科协:负责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

自治州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自治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自治州地震局:负责地震预警、监测、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烈度评定、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州通信管理办:负责应急通讯指挥调度及灾区通信设施重建工作。

武警博州支队:负责组织驻博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灾区人员搜救,参与抢险救灾活动。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活动。

兵团第五师民政局:负责兵地减灾救灾工作的协调、沟通与联络任务,共同开展灾害救助活动。

附件2

自治区和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死亡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旱灾造成缺粮缺水需救助人口

响应

占农牧业人口比例

需救助人口数(人)

分级

自治区标准

自治州标准

自治区标准

自治州标准

自治区标准

自治州标准

自治区标准

自治州标准

自治区标准

自治州标准

Ⅳ(四)级

5-10

1--2

2000-1万人

200-500

5000-1万间

1000--2000

10%-15%

5%--10%

20--50

10000--20000

1500-3000

或300--600

Ⅲ(三)级

10-30

2-5

1--2万人

500--1000

1-3万间

2000-3000

15%-20%

10%-15%

50-100

20000--30000

3000-9000

或600--1000

Ⅱ(二)级

3080

5--10

2--3万人

1000--1500

3-5万间

3000-4000

20%-25%

15%-20%

100万—150

30000--40000

9000-15000

1000--1500

Ⅰ(一)级

80人以上

10以上

3万人以上

1500人以上

5万间

4000

25%以上

20%以上

150万以上

40000人以上

15000户以上

或1500户以上

上一条: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综合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自治州2018年1至 4月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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