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7-01-20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7-01-20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7〕4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12-932

关于印发自治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教育局拟订的《自治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0日

自治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新党办发〔2016〕6号)和《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5〕171号),为加强乡村教师(指县级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场和村队学校、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学校教育质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巩固乡村社会主义办学阵地,促进自治州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任务

充分用好用足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多管齐下,着力加强乡村教育和双语教育工作,有效补充乡村教师数量、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到2020年,乡村学校教学设备得到完善,数字化教学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办学水平和条件与城区学校相当,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数量保证、素质过硬、乐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举措

㈠ 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建立有效的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个认同”、马克思主义“五观”、新疆“三史”和民族团结教育,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法律原则,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引导广大乡村教师争做有历史责任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专业过硬的新疆特色“四好老师”。

㈡ 加强乡村教师编制管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生职比和班职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互补余缺,形成县域内总量控制、结构平衡、动态管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通过按需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将编制向双语教育岗位、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农村边远学校、幼儿园、教学点倾斜,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截留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从学校、幼儿园以各种方式借调教师。

㈢ 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依托自治区“特岗计划”“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大学生实习支教计划”等途径,持续补充乡村学校和乡村幼儿园教师。动员组织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服务,支教期间,各县市可按本县市当年“访惠聚”驻村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㈣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托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和农村学前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设教师周转宿舍,改善乡村教师食宿、办公等条件。继续实施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人均每月200元;乡村教师享受当地乡镇干部同等维稳补贴待遇;为适应乡村教师定期交流轮岗、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跨校竞聘等需要,对于家庭居住地与学校距离较远的乡村教师,各县市应当给予一定的交通和伙食补助。以上补贴由县市纳入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完善的乡村教师救助机制,落实好“励耕计划”等教师救助项目,同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教师援助,对患有大病等的特困乡村教师提供适当救助。每年为乡村教师购买校方责任险并安排1次体检,其中校方责任险不低于10元/人/年,体检费按照全民健康免费体检标准执行,两项费用由县市纳入财政预算。

㈤ 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严格落实《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向县乡(镇)基层倾斜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新人社发〔2013〕132号),教师职称评聘重点向教学一线、农村艰苦边远学校、双语教育岗位教师倾斜。对一直在教学第一线任课的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时,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连续在乡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满35年的男性教师、满30年的女性教师,每年由县市统筹,按一定比例对表现优秀且符合高级教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资格。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㈥ 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落实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全面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乡教师交流提供制度保障,确保乡村优秀教师相对稳定。全面推进校长聘期制,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数量达到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应交流轮岗。各县市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鼓励县市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新任教师调入城区的原则上应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鼓励和引导城区教师到乡村中小学校讲学、支教、任教,并在评先选优、绩效工资、职称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具体办法由县市制定。

㈦ 切实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教师培训主体责任,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乡村教师培训经费,落实每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确保乡村教师全员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国培计划”“区培计划”和州县培训项目计划优先满足乡村教师培训需求。建立州、县两级教师培训团队,分别按照教师总数的0.5%、3%的比例培养建设。县市教研机构要建立教研员包点帮扶制度,重点对乡村教师的基本功、教学基本规范和教育科研基本能力进行指导。县市要遴选1至2所中小学作为教师培训基地,实现教师培训学习常态化,特别要加强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双语教师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各县市要改善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条件,依托自治区教师网络研修服务云平台,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

㈧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累计从教满30年且仍在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将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累计从教满25年且仍在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将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累计从教满20年且仍在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由州教育局、人社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累计从教满10年且仍在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由县市教育局、人社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各县市每年组织优秀乡村教师赴先进地区学习培训,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各县市应设立优秀教师奖励专项资金,对优秀教师进行定期表彰,其中受表彰的乡村教师比例应不低于30%。对于乡村教师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对县级以上评选出的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各县市应给予一定奖励。

三、责任分工

㈠ 州教育局: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督促各县市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具体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检查本细则落实情况。

㈡ 州党委编办:指导教育系统编制的动态管理。

㈢ 州人社局:落实乡村教师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为农村教师积极争取职称空岗并保证落实;指导教育系统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并动态管理。

㈣ 州财政局:及时拨付各项上级专项补助,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督促县市财政及时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的各项配套资金。

㈤ 州发改委、住建局:负责自治州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立项及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基本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短缺问题。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由县市发放租赁补贴。

㈥ 州红十字会:与州教育局、卫计委、民政局、社保局等联合建立“自治州困难教师救助金”,用于困难教师专项救助,对大病、特困乡村教师提供援助。

㈦ 州团委、妇联、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工会: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积极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㈧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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