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18-03-02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03-02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8〕1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448-592

关于印发自治州2017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2017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日

自治州2017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方案

为做好自治州2017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考核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强化节能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有利于节能工作的经济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017年全州单位GDP能耗下降至1.12吨标准煤/万元,比2016年下降1.23%以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27.8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11.34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6年下降2.3%以上。

——2017年第五师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任务与自治州地方保持一致,比2016年下降1.23%以上,能源消费增量以自治区下达的11.34万吨标准煤目标任务,按2016年能源消费总量比例等比例分配。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目标任务与自治州地方保持一致,比2016年下降2.3%以上。

——2017年全州规模以上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较2016年下降3.2%。

——2017年全州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2016年下降2.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6年下降2%,人均用水量下降15%。

二、考核相关内容

㈠考核时间。2018年4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㈡ 考核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责任部门。

㈢考核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主要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州直各相关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责任分工落实情况。(考核指标、考核细则和责任分工见附件)

㈣考核方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采用量化考核方式,设置相应的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州直各相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落实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㈤考核程序。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考核组,对各县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进行现场评价考核,对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落实情况进行集中统一考核。

三、奖惩措施

㈠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对各县市人民政府2017年能耗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计入县市2018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作为自治州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定等的依据之一。对未完成节能强度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增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指标。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县市,通过自治州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并在自治州统筹的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中予以倾斜。

㈡各相关责任单位。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对考核等次为优秀,节能工作突出的单位通过自治州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四、有关要求

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节能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发挥节能工作领导协调机构作用,根据自治州下达的任务,统筹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

㈡第五师要积极落实能耗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切实加强节能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抑制能源消费量过快增长,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并参照本考核方案自行组织考核。

㈢州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对照责任分工和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归口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将相关档案资料整理装订成册,考核前报州发改委备查。

附件:1. 2017年自治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

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2. 2017年各县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责任评价考核细则

3.2017年各县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4. 2017年自治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责任分工

5. 2017年自治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分工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2017年自治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序号

县 市

2017年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2017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

2017年能源增量消费控制目标(万吨标准煤)

1

博乐市

1.65%

3.09%

3.7

2

阿拉山口市

0.82%

1.54%

0.5

3

精河县

1.23%

2.3%

3.3

4

温泉县

1.01%

1.89%

0.84

附件2

2017年各县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细则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及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

依据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一、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40分)

1.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10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有关

数据

以自治州分解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为基准,依据各县市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2.“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15分)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要求,得15分。未达到目标进度要求,不得分。

有关

数据

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各县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3.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5分)

年度能耗总量未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得5分。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不得分。

有关

数据

以自治州分解的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为基础,依据各县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总量进行评价考核。

4.“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10分)

能耗总量未超出“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要求,得10分。超出目标进度,不得分。

有关

数据

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不超出“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不超出40%,第三年不超出60%,第四年不超出80%,第五年不超出100%。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各县市统计局核定的能源消耗总量进行考核。

二、节能措施(60分)

1.目标责任(8分)

⑴加强节能统筹规划(2分)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①制定节能减排有关规划和工作方案,得0.5分;制定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有关规划和战略,得0.5分。

②制定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计划,得0.5分;召开节能主管部门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会议安排年度重点工作,得0.5分。

⑵合理分解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任务(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将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1分;纳入其中1项,得0.5分;两项都未纳入,不得分。

②将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得1分。

二、节能措施(60分)

1.目标责任(8分)

⑶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组织开展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得1分。

②向社会公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得1分。

⑷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单位进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得0.5分。

②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得0.5分。

⑸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1分)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各县市研究协调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结构调整(7分)

⑴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2分)

有关

数据

以自治州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比重下降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上升不得分。

⑵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2分)

有关

文件

①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得1分。

②开展能评项目后期监督管理,得1分。

⑶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1分)

有关数据、文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年度建设规模,按照自治区、自治州下达的年度建设指标,完成可再生能源年度建设任务,得1分。

⑷降低煤炭消费比重(2分)

有关数据、文件

研究建立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得2分。

3.重点领域节能(22分)

⑴工业节能(6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根据自治州统计局等相关数据,完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进度目标,得2分,未完成进度目标,不得分。

②建立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情况。完成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能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得1分;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得1分。

③推进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得1分。

二、节能措施(60分)

3.重点领域节能(22分)

⑵建筑节能(5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得1分。

②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目标完成进度达到要求(目标完成进度为第一年完成10%,第二年完成20%,第三年完成30%,第四年完成40%,第五年完成50%,下同),得1分。

③加大对剩余具有改造价值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力度,改造目标计划明确、资金政策落实、技术标准配套,得0.5分。

④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目标明确,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改造,得0.5分,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动态监测等,得0.5分。

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目标明确,推广政策配套,中央财政支持各类示范项目验收进度满足要求,得0.5分。

⑥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完善,得0.5分。

⑦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目标明确,规划方案具体可行,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得0.5分。

⑶交通节能(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制定并落实绿色交通发展政策措施,得0.5分。

②组织开展绿色交通建设工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中,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养护装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方法,得0.5分。

③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得0.5分。

④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得0.5分。

⑤推广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快淘汰高耗能运营车辆,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水平,得0.5分。

⑥组织开展重点运输企业能耗统计和日常监管工作,得0.5分。

⑷公共机构领域节能(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得1分。

②落实工作措施,推动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得1分。

③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得1分。

⑸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3分)

有关数据、文件、实地核查

①按时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按要求报送,得1分。

②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措施,得1分。

③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每年实施1—2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得1分。

二、节能措施(60分)

3.重点领域节能(22分)

⑹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完成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年度任务,得1分。

②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完成年度任务,得0.5分。

③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能效监测,淘汰低效用能设备,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推广应用,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得0.5分。

4.重点工程(2分)

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有关

文件

组织实施自治区及以上节能重点工程,得2分,项目存在造假,此项不得分。

5.技术推广(2分)

⑴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1分)

有关数据、文件

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得1分。

⑵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工作(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制定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组织实施有关推广活动,得1分。

6支持政策(6分)

⑴落实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差别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得0.5分。私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此项不得分,并扣0.5分。

②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煤改气除外)、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得1分。

③落实供热计量收费,得0.5分。

⑵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

有关数据、文件

设立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宣传,得1分;节能有关专项资金金额增长,得1分。

⑶落实节能税收支持政策(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落实支持节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得2分,否则不得分。

⑷绿色金融取得进展(加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对使用能效信贷的项目单位实行财政贴息支持,加1分。

7.市场化机制(分)

⑴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加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积极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1分。

⑵推行合同能源管理(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政府机构带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得0.5分。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或未进行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设限,此项不得分。

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得0.5

分。

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电力需求侧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得1分。

二、节能措施(60分)

7.市场化机制(分)

⑷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开展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行动(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核查有关文件,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得0.5分。

②核查有关文件,开展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行动,得0.5分。

8.监督检查(4分)

⑴健全节能法律法规标准(2分)

有关文件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节能有关规范性文件,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健全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行之有效的地方节能标准,得1分。

⑵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进行查处,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得0.5分。

③节能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察计划并完成监察任务,得0.5分。

9.节能管理与服务(6分)

⑴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严格执行能源统计与核算制度,得1分。

②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得1分。

⑵健全能源计量体系(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制定推动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的有关规章、办法或实施意见等,得0.5分。

②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得0.5分。

③推动重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有具体规划和政策要求,得0.5分。

④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实质性投放,得0.5分。

⑶加强节能培训(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实施和参与节能培训活动,包括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源计量、节能标准化培训等,得1分。

⑷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组织开展绿色消费推进活动,得0.5分。②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得0.5分。

附件3

2017年各县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及分值

评分依据

评价标准

一、目标完成(40分)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20分)

政府工作报告或年度计划报告设定的年度计划目标;核定的各县市年度降低目标完成率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达到或超过100%,得20分;低于100%,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0。在年度考核中,未完成年度降低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20分)

当年应达到的累计进度目标;核定的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

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0分;低于100%,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0。在考核中,未完成一年规划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㈠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8分)

3.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4分)

各县市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

依据各县市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超额完成得4分,完成得3分,基本完成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

4.非化石能源发展情况(2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电网公司出具的指标数据。核算采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①年度考核中,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分别得1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②期末考核中,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考核期初始年份有所上升,得2分,持平或下降,计为0分。

5.化石能源结构调整情况(2分)

自治州相关主管部门、各县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指标数据

①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得1分,持平或上升,计为0分。

②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得1分,持平或下降,计为0分。

㈡低碳产业体系建设(8分)

6.产业结构调整情况(2分)

自治州统计局或县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指标数据

①年度考核中,各县市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较上年有所提高,得2分,持平或下降,计为0分。

②期末考核中,各县市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较考核初始年份有所提高,得2分,持平或下降,计为0分。

7.工业领域控排情况(1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经信、统计、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年有所降低,得1分,持平或上升,计为0分。

8.发展低碳农业(1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农业、统计、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①年度考核中,各县市化肥使用量增量较上年持平或有所降低,得0.5分,上升,计为0分;采取其他低碳农业发展措施且有示范效应的,最高得0.5分。

②期末考核中,各县市化肥使用量较考核期初始年份持平或有所下降,得0.5分,上升,计为0分;低碳农业发展措施取得良好成效且有示范效应的,最高得0.5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㈡低碳产业体系建设(8分)

9.生态系统碳汇增加情况(4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林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

①年度考核中,各县市造林面积完成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各县市森林抚育面积完成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

②期末考核中,各县市造林面积完成“十三五”下达计划任务,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各县市森林抚育面积完成“十三五”下达计划任务,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

㈢城镇化低碳发展(7分)

10.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3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住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①绿色建筑比重占新建建筑比重较上年有所上升,得1分。

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比例较上年有所上升或完成年度即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得0.5分;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情况进行评分,最高得0.5分。

③根据商业或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行管理工作(如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等)开展情况进行评分,最高得1分。

11.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3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①发展公路低碳运输,发展低碳物流等相关措施,得1分。

②发展城市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得0.5分。

③道路运输新能源(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车辆或清洁燃料车辆保有量比上年有所增长,得1分,持平得0.5分,降低得0分。

12.低碳生活方式倡导(1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①组织开展低碳家庭等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的宣传及评选活动,得0.5分。

②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措施,如垃圾焚烧发电等,得0.5分。

㈣区域低碳发展(9分)

13.区域峰值目标(2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开展总量控制的,当年本项指标考核得2分;后续年份,根据实现达峰路线图、开展总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及取得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2分。

14.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情况(3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①对国家确定的低碳试点地区(市、县)、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自治区确定的低碳试点城市(县),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的,根据采取具体措施及取得的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2分。

②积极组织创建低碳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根据方案编制效果、申报的积极主动性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1分。

15.低碳发展示范情况(3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①对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的,根据采取具体措施及取得的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2分。

②积极组织创建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根据方案编制效果、申报的积极主动性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1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㈣区域低碳发展(9分)

16.低碳扶贫实施进展情况(1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制定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并采取具体措施,最高得1分。

㈤碳市场建设和运行(8分)

17.全国碳市场参与度与履约率(3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履约率达到100%得3分,95-100%得2分,90-95%以下得1分,90%以下计为0分。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前,该部分分值归入本细则第18条第(3)项。

18.企业报告核查与配额分配(4分)

①在主管部门引导下,企业配备专人管理排放核算,制定排放监测计划,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得1分。

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帮助企业开展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活动,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得1分。

③主管部门有效组织对纳管企业核查,并按时报送,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得2分。

19.其他市场机制(1分)

组织申报自愿减排项目或推进自愿减排交易、碳普惠制、碳积分等其它机制及其产品(或标的物)创新和试点工作,根据工作情况,最高得1分。

㈥低碳科技创新(1分)

20.低碳技术和产品(1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质监、发改、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根据考核年度推广《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所列技术的数量和进度,采用推广目录里的低碳技术或开展CCUS等低碳技术示范和应用情况进行评分,最高1分。

㈦基础能力支撑(6分)

21.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4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统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①按照《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得1分;在统计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得1分。

②编制县(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得2分。

22.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1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和企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积极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考核年度内有新增企业披露,得1分。

23.机构和队伍建设(1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或人员,得1分。

㈧国内国际合作(2分)

24.国内合作(1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利用相关国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或积极参与国内重大应对气候变化会议和低碳发展论坛等,最高得1分。

25.国际合作(1分)

积极参与国家推进的南南合作等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利用其他国家或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性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论坛及会议等,最高得1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㈨相关保障措施(11分)

26.组织领导情况(1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各县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各县市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度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布置相关重大工作,得1分;未召开会议但印发工作重点和组织协调布置相关重大工作,得0.5分;未开展相关工作,计为0分。

27.年度目标设定与考核情况(3分)

自治州及各县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①凡设定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报告,得1分;只纳入年度计划或由政府下达年度计划目标,得0.5分;均未纳入的,计为0分。

②开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工作,得1分。

③在自治州考核中,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得1分;未能按时上报或缺少相关材料,计为0分。

28.资金支持情况(5分)

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得4分;资金安排较上年有所增加,得1分,持平或下降不得分。

29.宣传引导(2分)

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根据活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分,最高得2分。

附件4

2017年自治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分工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单位GDP能耗较2016年下降1.23%以上。

州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经信委

2

能源消耗总量控制

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范围之内。

州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经信委

3

加强节能统筹规划

①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自治州节能减排有关规划和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能源局《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制定自治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有关规划和战略。

②制定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计划,召开自治州节能主管部门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会议,安排年度重点工作。

州发改委

4

合理分解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任务

①将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②将自治州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

州发改委

5

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①组织开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②向社会公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

州发改委

6

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

①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进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

②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县市、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州发改委

7

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

研究协调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

州发改委

8

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控制

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

州经信委、统计局

9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①制定自治州节能审查办法。

②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

③安排能评费用。

④开展能评项目后期监督管理。

州发改委、财政局

10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年度建设规模,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建设指标,完成可再生能源年度建设任务。

州发改委

11

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研究建立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州发改委

12

工业节能

①完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进度目标。

②建立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完成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能效“领跑者”遴选活动;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③推进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

州经信委

13

建筑节能

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

②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目标完成进度达到要求(目标完成进度为第一年完成10%,第二年完成20%,第三年完成30%,第四年完成40%,第五年完成50%,下同)。

③加大对剩余具有改造价值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力度,改造目标计划明确、资金政策落实、技术标准配套。

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目标明确,推广政策配套,中央财政支持各类示范项目验收进度满足要求。

⑤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完善。

⑥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目标明确,规划方案具体可行,配套政策措施完善。

州住建局

14

交通节能

①制定并落实绿色交通发展政策措施。

②组织开展绿色交通建设工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中,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养护装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方法。

③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④推广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快淘汰高耗能运营车辆,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水平。

⑤组织开展重点运输企业能耗统计和日常监管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局

15

公共机构领域节能

①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

②落实工作措施,推动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③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

④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目标明确,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改造,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动态监测等。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16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①按时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按要求报送。

②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措施。

③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每年实施1—2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州经信委

17

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

①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完成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年度任务。

②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完成年度任务。

③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能效监测,淘汰低效用能设备,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推广应用,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

州质监局

18

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①组织实施自治区及以上节能重点工程。

②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

州发改委、经信委

19

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制定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组织实施有关推广活动。

州经信委、商务局、发改委

20

落实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

①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落实差别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严禁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

②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煤改气除外)、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③落实供热计量收费。

州发改委、住建局

21

节能专项资金增长

设立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宣传;节能有关专项资金金额较上年增长。

州财政局

22

落实节能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节能、环保税收政策。

州国税局

23

绿色金融取得进展

对使用能效信贷的项目单位实行财政贴息支持。

州财政局

24

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

积极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州发改委

25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不得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或未进行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设限。

②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州发改委、国税局

26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电力需求侧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

27

加强用能设备管理

①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

②开展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行动。

州质监局

28

健全节能法律法规标准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节能有关规范性文件。

②健全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行之有效的地方节能标准。

州发改委

29

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

①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进行查处。

②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州发改委

30

开展工业领域节能执法监督检查

①对工业企业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进行查处。

②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察计划并完成监察任务。

州经信委

31

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

①严格执行能源统计与核算制度。

②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州统计局、发改委

32

健全能源计量体系

①制定推动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的有关规章、办法或实施意见等。

②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

③推动重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有具体规划和政策要求。

④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实质性投放。

州质监局

33

加强节能培训

组织实施和参与节能培训活动,包括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源计量、节能标准化培训等。

州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

34

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

①组织开展绿色消费推进活动。

②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教育局、发改委

附件5

2017年自治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分工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

2017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6年下降2.3%以上。

州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经信委

2

发展非化石能源

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发改委、统计局

3

化石能源结构调整

①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下降。

②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上升。

州发改委、统计局、经信委

4

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较上年提高。

州发改委、统计局

5

工业领域控排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年降低。

州经信委、统计局

6

发展低碳农业

①化肥使用量增量较上年持平或降低。

②采取低碳农业发展措施且有示范效应。

州农业局

7

生态系统碳汇增加

①造林面积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②森林抚育面积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州林业局

8

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

①绿色建筑比重占新建建筑比重较上年上升。

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比例较上年上升或完成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

③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州住建局

9

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①发展公路低碳运输,发展低碳物流等。

②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

③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较上年有所提高。

④道路运输新能源(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车辆或清洁燃料车辆保有量比上年有所增长。

州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局

10

低碳生活方式倡导

①组织开展低碳家庭等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的宣传及评选活动。

②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措施,如垃圾焚烧发电等。

③开展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行管理工作。

州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11

部分区域率先达峰

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开展总量控制。

州发改委

12

低碳城市试点建设

①对国家确定的低碳试点地区(市、县)、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自治区确定的低碳试点城市(县),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

②积极组织创建低碳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

州发改委

13

低碳社区示范建设

①对国家确定的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自治区确定的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

②积极组织创建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

州发改委

14

企业报告核查与配额分配

①在主管部门引导下,企业配备专人管理排放核算,制定排放监测计划。

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帮助企业开展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活动。

③主管部门有效组织对纳管企业核查,并按时报送。

州发改委

15

其他市场机制

组织申报自愿减排项目或推进自愿减排交易、碳普惠制、碳积分等其它机制及其产品(或标的物)创新和试点工作。

州发改委

16

低碳技术和产品

大力推广《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所列技术,开展低碳技术示范和应用。

州发改委

17

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

①按照《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

②在统计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③按时完成清单编制及验收工作。

州发改委、统计局

18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积极鼓励和引导自治州的国有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

州发改委

19

机构和队伍建设

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或人员。

州发改委

20

国内、国际合作

①利用相关国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自治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或积极参与国内重大应对气候变化会议和低碳发展论坛等。

②积极参与国家推进的南南合作等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利用其他国家或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自治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性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论坛及会议。

州发改委

21

组织领导情况

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布置相关重大工作。

州发改委

22

年度目标设定与考核情况

①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纳入自治州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报告。

②开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

州发改委

23

资金支持情况

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资金安排较上一年有所增加。

州财政局

24

宣传引导

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

州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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