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博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3年07月11日 16:54  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4日。(5个工作日)

电话:0909-2319530

通讯地址:博州生态环境局,邮编8334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精河县人民医院新建血管造影用X 射线装置工作场所项目

精河县建设路健康大道9 号精河县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十二层介入导管室

精河县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医院拟在门诊综合楼十二层新建1间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机房及其配套功能用房,并拟新购置1台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拟用于神经介入术、心血管介入术以及外周血管介入术等手术,拟购设备含数字减影功能,属Ⅱ类射线装置。

2、本项目的总投资为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1%。

一、施工期:1、施工废气:在整个施工期,扬尘来自于材料搬运、装卸等施工活动,属无组织排放。产生的随机性和波动性大,土建工程结束后恢复。2、施工废水:。施工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水。施工废水含泥沙和悬浮物,直接排出会阻塞排水沟和对附近水体造成污染。对施工废水进行澄清处理,清水排放至医院污水处理站;淤泥妥善堆放后运至弃於场。3、噪声:该评价项目施工期的噪声主要来自场地防护设施安装施工、相关设施的安装调试等阶段,但该评价项目的建设工程,影响期短暂,其在现有建筑物内部完成,对周围环境影响小,随施工结束而消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高噪声机械作业。4、固体废物:施工期间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拟为集中处理,严禁随意堆放和倾倒。生活垃圾置于医院内部垃圾收集箱内,定期由环卫工人送至附近有资质的垃圾中转站。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垃圾专运车每次装完垃圾后,用苫布盖好,避免途中遗洒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扬尘,最终送往精河县有资质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二、运营期:1.固体废物:本项目为医用X射线装置的应用,没有放射性固废产生。本项目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使用数字成像,无危险废弃物胶片产生。介入手术时会产生一般医疗废物,主要是一定量的医用器具和药棉、纱布、手套等医用辅料及手术垃圾。这些医疗废物采用专门的收集容器暂存,由专人每天到科室收集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属于医疗废物,医院进行统一集中回收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2.废水:本项目采用数字成像,无废显、定影液产生,无需相关治理措施。医护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置,清洗器械产生的医疗废水依托医院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3.废气:本项目运行时,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在开机过程中发射的X射线接触空气,会产生微量臭氧及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主要为臭氧),医院拟在本项目机房内设计动力通风装置,可保证介入导管室内良好的通风效果,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关于通风的要求。4.辐射:①辐射事故处理:(1)第一时间断开电源,停止 X 射线的产生。(2)及时检查、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根据估算结果,必要时及时安置受照人员就医检查。(3)及时处理,出现事故后,应尽快集中人力、物力,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处理,可缩小事故影响,减少事故损失。(4)事故处理后应整理资料,及时总结报告。医院对于辐射事故进行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所有涉及的事故责任人和受害者名单;对任何可能受到照射的人员所做的辐射剂量估算结果;所做的任何医学检查及结果;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事故的可能原因;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②辐射事故预防措施(1)建设单位认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及专业技术的知识学习,使用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辐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指导受检者穿戴;(3)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及设备的辐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如有异常,及时整改;(4)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防护门设置门灯联锁;(5)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人员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终生保存;(6)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应对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对硬件防护措施(如门灯联锁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的检查。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审核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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