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结案,温泉县锦峰热力中心就其大气污染致环境空气损害的行为,承担共计491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厅推送温泉县锦峰热力中心在线监测数据超标问题线索,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温泉县锦峰热力中心启动调查程序,发现该企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连续4日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多次开展现场勘验,询问和约谈涉案人员,与涉案公司开展磋商。5月28日,博州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在签署赔偿协议后上缴了赔偿款。
该企业表示,通过本次损害磋商工作,深刻认识到了遵守环保法律的重要性,表示愿意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本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顺利办结,改变了以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为博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在追究企业违法责任的基础上推动企业承担污染赔偿和修复义务,同时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为推进博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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