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8日,博州生态环境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推送线索,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精河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执法人员从“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调取了该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检测数据,发现44辆不同发动机型号的汽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67LMNOP8345TUVW1”。为进一步查实情况,联合公安部门再次调取了该公司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11月9日期间出具的《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经去重分析统计后,共有1498份检验(测)报告中车辆OBD检测造假及2016份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或降低检测标准,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规定。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经核算OBD和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或降低检测标准检测违法所得高达9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人员对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附录J6.46等法规标准深入调查,发现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共涉及3224辆机动车尾气排放环境检测报告造假。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博州生态环境局于11月9日将该案件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1月10日博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移送公安部门第一起案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了上级部门及公安部门的支持帮助,提前介入协助办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排专人帮扶指导,并协调专家现场辅助执法。博州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第一时间会商、研判,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核查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开展线索筛查,精准识别问题线索,展开调查追溯违法行为,固定证据,以最快速度查实违法实事,并在第一时间将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为办理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犯罪案件提供了实践经验。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