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LMABJJ28A6M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物流园南侧办公室2楼226室
法定代表人:吕勇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轻质碳酸钙渣料)进行全面覆盖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涉嫌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
2.2022年11月14日对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王宁和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法人吕勇的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
3.2022年11月14日提取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王宁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4.2022年11月14日提取的《关于新疆华宝钙业年产20万吨氧化钙及5万吨轻质碳酸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博州环验[2017]8号)的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5.《石灰窑、轻氧钙生产线设备设施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与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系租赁关系。
6.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环听告字[2022]0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结合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行政罚款23450元(大写:贰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博乐市支行
户 名: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 302453010400003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5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