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LMABJJ28A6M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物流园南侧办公室2楼226室
法定代表人: 吕勇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轻质碳酸钙渣料)进行全面覆盖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涉嫌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
2. 2022年11月14日对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王宁和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法人吕勇的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
3. 2022年11月14日提取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王宁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4. 2022年11月14日提取的《关于新疆华宝钙业年产20万吨氧化钙及5万吨轻质碳酸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博州环验[2017]8号)的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5. 《石灰窑、轻氧钙生产线设备设施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与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系租赁关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对露天堆放的轻质碳酸钙渣料实施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博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6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