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沙运涂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MA77H69374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苏博物流园12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艳均
我局于 2020年 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苏博物流园内建设的涂料加工项目已建成,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单位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7月16 日以《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市环罚告字[2020] 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肆仟叁佰贰拾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图娅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4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