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鑫诚油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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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工业区青达拉棉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玉琪
西北督察组、博州生态环境局、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于2019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皂角废水沉淀池东侧有皂角沉迹现象,另外一侧有循环水溢出现象,周围环境脏乱差;
2、锅炉房旁沫煤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责令你公司立即清理皂角沉迹现象,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2、立即采取环保措施覆盖锅炉房旁沫煤。
3、2019年10月27日之前将整改方案及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27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