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市环改字[2019] 08号)

2020年09月18日 17:52  州生态环境局

博乐市腾龙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64386236U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西侧x208线1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文秀

我局于 2019年10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博州博乐市西侧x208线10公里处建设的机动车检测项目已建成,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博乐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一切建设活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9日

审核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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