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2652701L7654164XJ
法定代表人 :曹黎明
地 址 :博乐市工业区利民路青年巷1号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对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有机肥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地面堆积大量灰尘,原料露天堆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厂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责令你厂:
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制定整治措施,对生产设备及堆料场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恢复原状。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0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