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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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博乐市团结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强
我局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对在线监测平台数据调阅,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经现场调查发现:
你公司4×100t/h燃煤锅炉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发生故障,导致2018年1月30日19:30开始二氧化硫超标排放,1月31日10:00开始颗粒物超标排放,排放浓度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博乐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立即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维护,污染物达标排放。
2、对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3、按照向市环保局提交的书面整改方案全面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乐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