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2701080221128Q 1-1
地址:博乐市北东59°54′方向
法定代表人:刘勇进
我局于2018年 6月24日对你公司阿拉萨依4号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阿拉萨依4号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应配套建设的废石堆场、生活区垃圾处置、生活污水处置、锯台切机废水沉淀循环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已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 2018年 7月 4 日以《博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市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图娅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2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