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是根据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机编办字〔200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政办〔2002〕118号)的精神,由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博州机编字〔2003〕3号),于2003年8月1日成立。2009年9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隶属于自治州卫健委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相当于科级):办公室、卫生监督科、许可证管理科。州卫生监督所列全额事业编制9名(含1名工勤编制),现实有人数7名(包括1名工勤司机)。大学本科2名,大学专科4名,中专1人。
主要职责任务:拟订自治州卫生监督规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卫生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依法进行抽检,定期上报和公布抽检结果。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查处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等建筑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实施卫生检查。承担卫生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等工作。承办自治州卫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切实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卫生监督保障。依法在全州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等执法监督工作,为保障全州人民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办公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文化南路州直综合办公楼1号楼3楼博州卫生监督所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办公室主任:刘莉莉
联系电话:0909—2233600
审核人:李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