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区和农村(含县镇、市辖区所属农村和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包括初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包括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在校生补助生活费。
1.免除学杂费:中央统一确定全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方式,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2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4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2.免费教科书: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自治区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在校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生均标准为: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时,按相关政策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30%确定。
审核人:艾海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