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商工局上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疆北石油分公司博乐敖包加能站商务立项的请示》(博市商工发〔2024〕27号)已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新商规〔2021〕1号规定,结合博乐市加油站行业发展布局,经博州商务局党组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疆北石油分公司博乐敖包综合加能站。
二、请收到批复后,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6个月内尽快动工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求加油站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验收,及时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要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ⅥA车用汽油、Ⅵ车用柴油。
三、加油站建设要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行业标准《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并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油站相关设施加装油气回收装置,地下储油罐应为双层罐或维持防渗池设置,同时配套建设外观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基本功能完善的水冲式卫生间,站点周边环境进行相应绿化。
四、该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建设的加油站项目,应向博州商务局说明未建成原因并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一年),如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需要从新办理报批手续。
审核人:侯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