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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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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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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0号 |
精河县天宇祥云滴灌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
精河县天宇祥云滴灌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马丛蓉 |
2023年3月24日,本局委托博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2023年3月23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MGD16×0.20×200-3.2-1.0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基数50卷。2023年4月3日,博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2023)新检NYA字第023号《检验报告》:“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氧化诱导时间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4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收到报告后,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在抽查检验期间,你已将涉案滴灌带使用在自己种植的棉花、桃树和苹果树地。本案涉案货值0.8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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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1号 |
销售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
博乐市金天鸿建材经销部 |
个人经营 |
马鹏 |
经查,博源高品质醇酸油漆、三颗星醇酸油漆,银桨油漆是2021年从乌鲁木齐市华凌市场购进的,博源高品质醇酸油漆共购进45桶,已售出10桶,购进价:8元/桶、销售价:10元/桶;三颗星醇酸油漆共购进24罐,已售出20罐,购进价:5元/罐、销售价:8元/罐;银桨油漆共购进24罐,已售出14 罐,购进价:5元/罐、销售价:8元/罐;油漆稀释剂是2023年3月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购进的,油漆稀释剂共购进800桶,已售出200桶,购进价:18元/桶、销售价:25元/桶。货值合计:20834元,违法所得:1522元。醇酸调和漆现存35桶,销售价:70元/桶,成本价50元/桶;水性大红面漆现存21桶,销售价45元/桶,成本价35元/桶;恒旺乐汽车漆现存6桶,销售价:70元/桶,成本价50元/桶;疆誉牌涂料(0.8kg/桶)现存27桶,销售价8元/桶,成本价5元/桶;疆誉牌涂料(2kg/桶)现存9桶;销售价20元/桶,成本价12元/桶。货值合计:421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商品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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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2号 |
销售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的违法行为。 |
博乐市禾雨建材商行 |
个人经营 |
罗婷婷 |
2023年4月,你由新疆思朔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购进450桶冷底油,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生产日期、厂名等内容,但均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址、规格、执行标准、安全使用期等内容,购进价28元/桶,销售价35元/桶,已售出45桶,货值金额15750元,违法所得315元;由新疆金桥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进430卷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厂名、厂址、贮存期等内容,但均未标注生产日期,购进价75元/卷,销售价90元/卷,已售出30卷,货值金额38700元,违法所得450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54450元,违法所得合计76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四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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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3号 |
生产销售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
高升(博乐市小高防水材料加工厂) |
个人经营 |
高升 |
经查,你生产无产品标识乳化沥青2800桶(14公斤/ 桶),销售价28元/桶,成本价24元/桶,已售出2031桶,现存769桶,货值78400元,违法所得8124元;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乳化沥青(14公斤/ 桶)70桶,已售出26桶,销售价26元/桶,成本价22元/桶;生产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环氧煤防腐沥青漆60桶,已售出36桶,销售价26元/桶,成本价22元/桶,货值3380元,违法所得248元。本案涉案货值合计为81780元,获取违法所得合计为837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商品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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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4号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
杨杰(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宝龙塑业加工厂) |
个人经营 |
杨杰 |
经查:2023年5月23日,博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在用的叉车开展定期检验(型号:CPC、设备代码51100022020H6373、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新EA0010823),经检验发现该叉车的“驻车制动系统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要求”,当日博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出具编号为XJTJBLNCD202300002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罚款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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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博州市监处〔2023〕16号 |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长城医院 |
事业单位 |
苏剑清 |
2023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在对你医院使用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藏柜内的温度计显示温度为15℃,在冷藏柜内所贮存13支凝血酶时间(TT)测定试剂、13支凝血酶原时间(PT)测定试剂、14支活化部门凝血活酶时间(APTT)测定试剂、5支纤维蛋白原(FIB)测定试剂,上述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及产品外包装标示贮存温度为+2—+8℃,经进一步调查,凝血酶时间(TT)测定试剂盒、凝血酶时间(PT)测定试剂盒、纤维蛋白原(FIB)测定试剂盒、活血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测定试剂盒是2023年5月3日从新疆普瑞泰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凝血酶时间(TT)测定试剂盒共购进1盒(1×5支),购进价:160.00元/盒,凝血酶时间(PT)测定试剂盒共购进1盒(1×5支),购进价:160.00元/盒,纤维蛋白原(FIB)测定试剂盒共购进1盒(1×5支),购进价:300.00元/盒,活血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测定试剂盒共购进1盒(1×5支),购进价:160.00元/盒。以上四种试剂不对外销售,仅为医院手术前检测病人的凝血情况时使用,涉案货值158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罚款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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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7号 |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新疆永瑞兴康药业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王秀兰 |
2021年12月10日,你公司以0.15元/只的价格从东莞迈思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由其2021年8月5日生产的规格为145mm*95mm、批号为082411、备案号为粤莞械备应急20200053的“迈思创”牌平挂式儿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0000只。购进后,你公司以0.2元/只的价格在其旗下连锁门店对外销售。经进一步查实,你公司共计销售涉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5423只,总部及连锁门店共计报损1008只,库存3569只未销售,获违法所得2271.15元,本案货值金额9084.6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商品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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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博州市监稽处〔2023〕20号 |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杨杰(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宝龙塑业加工厂) |
个人经营 |
杨杰 |
2023年1月9日,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2022年12月29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MGD16×0.18×200-3.4-1.0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基数44卷×2000米/卷。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2023X-J-JS00141《检验报告》:“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依据《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4月中旬,你收到上述《检验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涉案滴灌带于今年3月底售出,成本价150元/卷,销售价160元/卷,货值7040元,违法所得4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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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博州市监稽处〔2023〕21号 |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张敏英(博乐市双峰塑料加工厂) |
个人经营 |
张敏英 |
2023年1月9日,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加工厂2022年12月29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MGD16×0.18×200-3.4-1.0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基数44卷×2000米/卷。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2023X-J-JS00141《检验报告》:“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依据《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4月中旬,你收到上述《检验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本案涉案滴灌带于今年3月底售出,成本价150元/卷,销售价160元/卷,货值7040元,违法所得4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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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博州市监稽处〔2023〕22号 |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精河县兴晟塑业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王侠 |
2023年3月6日,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公司2023年3月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MGD16×0.20×200-3.2-1.0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基数20卷×2000米/卷。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2023X-J-JS00664《检验报告》:“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流量均匀性、炭黑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依据《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3月24日,你公司收到上述《检验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本案涉案货值2900元,违法所得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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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博州市监稽处〔2023〕23号 |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博乐市新博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程莉霞 |
2023年5月25日,本局委托博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你公司销售的由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10日生产的型号规格为SBS I PY M PE 4 7.5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基数100卷。2023年6月15日,博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2023)新博检JCB字第067号《检验报告》,判“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拉力、耐热性、延伸率不符合GB18242-2008标准规定I型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你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进一步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4月从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100元/卷的价格购进涉案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00卷,以115元/卷的价格对外销售,购进时无进货票据,涉案货值金额11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商品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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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博州市监稽处〔2023〕24号 |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于冬芳(博乐市太宇五金店) |
个人经营 |
于冬芳 |
2023年6月15日,博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2023)新博检JCB字第048号《检验报告》,判“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面积、厚度不符合GB18242-2008标准规定I型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乌鲁木齐市华凌市场以87元/卷的价格购进涉案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85卷,以100元/卷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售出104卷,抽样5卷,购进时无进货票据,涉案货值金额18500元,违法所得135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商品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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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博州市监处〔2023〕25号 |
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新疆逸仙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贺勤刚 |
你公司于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分批购置8台叉车并投入其石材加工厂内使用至今。在使用期间,你公司对4台叉车先后办理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编号分别为:车11新EA00081(21)、车11新EA00031(20)、车11新EA00032(20)、车11新EA00033(20),余下4台叉车因抵押购买、资料丢失或资料不全等原因至今一直未办理使用登记和申报检验。2023年6月21日、7月3日、7月6日,博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分别对你公司申报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11新EA00081(21)、车11新EA00033(20)、车11新EA00032(20)的3台叉车进行了定期检验。经检验,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11新EA00081(21)叉车的“货叉中部焊接、左后轮割伤120㎜、驻车制动失效、照明装置部分失效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罚款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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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5号 |
博乐市鑫千家惠服装批发城销售运动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沙富玲 |
个人经营 |
沙富玲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乌鲁木齐市“吉二康、步步康”总代理处以43元/双的价格购进标称“追美制鞋有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6双。购进后,当事人以52.5元/双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2年8月1日,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运动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运动鞋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2月21日,当事人收到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No:2022X-J-QG01348《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2022年12月25日,当事人向其总代理退回了涉案运动鞋,本案涉案货值31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 处以货值金额315元2倍的罚款,即:罚款630元整。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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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博州市监稽处【2023】2号 |
新疆益浦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案 |
新疆益浦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闫俊芬 |
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2018年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2021年、2022年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且无法联系。你公司2019年7月24日被博州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2021年7月29日“非正常户注销”;2019-2020年未申领发票;2019年1-3月属期税款均为零申报,之后属期税款未申报;经业务系统查询,共存在4条简易程序处罚记录;2019年认定为“非正常户”,未清算备案。 2023年6月6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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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号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及使用被污染劣药(瓜蒌、谷芽)的行为案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丁顺奎 |
2023年1月7至1月8日,当事人共做15起美容外科手术,1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个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空安瓿,其中:批号为1B220619101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是博尔塔拉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12日从国药控股新疆奎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107060131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厂家: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是你公司外聘主刀医生马龙自带。马龙医生从奎屯缔凯莲娜医疗美容诊所带来3只批号为2107060131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均在博尔塔拉仁爱医院做美容整形手术中使用,在美容整形手术中未单独计费,整体打包结算。涉案货值金额 8.1元。至案发时,奎屯缔凯莲娜医疗美容诊所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批发许可。当事人使用的谷芽、瓜蒌经本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谷芽、瓜蒌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四部通则0212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规定(可见絮状虫卵)。瓜蒌是2023年2月24日从新疆博州红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公斤,购进价是183元/公斤,销售价是228元/公斤,瓜蒌现存350.8g,涉案货值金额79.98元,无违法所得;谷芽是2022年3月14日从新疆博州红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2公斤,购进价是27元/公斤,销售价33元/公斤,谷芽现存270g,涉案货值金额8.91元,无违法所得,涉案瓜蒌、谷芽货值金额合计88.89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瓜蒌350.8g、谷芽270g; 2、罚款4万整。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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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8号 |
博乐市华众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案 |
博乐市华众商贸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马小玲 |
当事人的加工厂房内在用的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型号:LD5T-22M A3 ,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新EA0063)与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号:MHxh5T-25 A3,使用登记证编号:起27新EA0061)的检验日期为2021年5月27日,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27日,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后,当事人未申请定期检验一直在使用。同时查明,当事人在用的车牌为新05·00326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自2015年办理使用登记后,至今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未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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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博州市监稽处【2023】19号 |
新疆兰新鸣飞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建筑用塑料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新疆兰新鸣飞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王一飞 |
2023年3月,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区纺织服装产业聚集区标准化厂房(二期)建设项目以120元/㎡的价格购进由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SC-W-NP-65-2965mm×1790mm的建筑用塑料窗69樘,共366.2㎡。 2023年6月7日,本局委托博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上述建筑用塑料窗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2023年6月15日,博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2023)新博检MCB字第04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窗的装配、力学性能不符合GB/T28887-2012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本案涉案货值4416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 处以货值金额44160元等值的罚款,即:罚款44160元整。 |
未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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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博州市监处【2023】30号 |
博乐市鑫满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中天浩”牌矿源黄腐酸钾肥料 |
博乐市鑫满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张诗会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以114元/袋的价格从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由该公司生产的“中天浩”牌矿源黄腐酸钾184袋(5公斤/袋)。该矿源黄腐酸钾的产品外包装标注有“腐植酸≥30% 、利用率高、提质增效、防病抗逆”等宣传内容。 2023年5月24日,本局委托博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该批矿源黄腐酸钾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矿源黄腐酸钾的腐植酸含量未达到外包装上标注的“腐植酸”含量。2023年7月11日,本局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再次对该批矿源黄腐酸钾进行全项检验,该院也未对“腐植酸”含量进行检验。 通过查询该批矿源黄腐酸钾的执行标准HG/T5334-2018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发现该批矿源黄腐酸钾利用外包装上标注“腐植酸、利用率高、提质增效、防病抗逆”等用语描述和介绍肥料,且执行标准并无“腐植酸”检项,明显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欺骗、夸大、不实的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极易欺骗和误导消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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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博州市监处〔2023〕26号 |
博乐市爱尚欢喜百货店销售进口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博乐市爱尚欢喜百货店 |
个人经营 |
胡照明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2日分别以435元/瓶的价格从新疆财富华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400ml的“兰蔻大粉水”18瓶。购进时,该公司按照销售1瓶“兰蔻大粉水”便可获赠4瓶125ml的“兰蔻新清滢柔肤水(试用装)”的营销模式,当事人共计获赠“兰蔻新清滢柔肤水”72瓶,其产品标签上分别标注“国妆备进字J20171005”和“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8477”等2种备案文号。后经执法人员查询《化妆品监管系统》,发现“兰蔻新清滢柔肤水”标签上标注的“国妆备进字J20171005”对应的名称为“安语堂肌肤修护精华液”、“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8477”对应的名称为“兰蔻清滢保湿柔肤水”,均与标签标注的名称不一致、不真实。 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以200元/盒的价格从山东临沂宏达日化店购进进口“欧利芙洋痘痘贴”12盒(批号20025、20贴/盒),该产品的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规格、净含量、使用方法、贮藏方法、成分、原产国、使用期限、注意事项、生产商、进口商”等信息,但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备案文号”等信息。后经执法人员查询《化妆品监管系统》,发现该产品进口未备案。 购进上述产品后,当事人以购买1瓶“兰蔻大粉水”便可获赠2瓶的“兰蔻新清滢柔肤水”和购买小票满69元送一贴“欧利芙洋痘痘贴”的营销模式开展营销活动。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赠送“兰蔻新清滢柔肤水”14瓶,余58瓶;赠送“欧利芙洋痘痘贴”133贴,余107贴,涉案货值4000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㈠项、第㈤项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兰蔻新清滢柔肤水58瓶、欧芙兰痘痘贴107贴; 2.罚款16000元整。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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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博州市监处〔2023〕27号 |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中心卫生院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劣药及医疗器械 |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中心卫生院 |
事业单位 |
张燕兵 |
㈠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20年3月以自采的方式从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购进番泻叶配方颗粒、制吴茱萸配方颗粒、炒槟榔配方颗粒等347批次价值184736.26元的中药配方颗粒(详见进货单),采购清单上显示上述347批次的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和2019年,有效期均为3年。2021年12月-2022年1月,当事人将上述批次中的地骨皮配方颗粒、熟大黄配方颗粒、酒女贞子配方颗粒等88批次价值30290.51元的中药配方颗粒(详见退货清单)退还给了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余下的番泻叶配方颗粒、制吴茱萸配方颗粒、炒槟榔配方颗粒等259批次中药配方颗粒贮存在了当事人医院中药房的药柜内对外销售、使用。㈡2021年6月、9月、10月,精河县疫情指挥部分批将2020年生产的一次性医用隔离衣、医用隔离面罩(有效期3年)、2020年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帽、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有效期1年)、2021年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医用棉签、检查手套、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有效期2年)等9批次医疗器械(详见医疗器械清单)配送给了当事人,并存放在当事人医院中的男针灸室内待用。 后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起至案发未聘请具有中医执业资质的医生未开展中医诊疗服务,加之因疫情后卫生院内人事频繁调整等原因,未配备专人管理和维护涉案中药配方颗粒、医疗器械,导致在案发时均超过有效期,本案涉案金额192004.21元。 |
㈠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259批次中药配方颗粒(详见清单); 2.处罚款192004.21元。 ㈡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㈢项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医用隔离衣1套、医用隔离面罩8个、一次性使用无菌帽20顶、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1盒、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100支、医用棉签160包、检查手套1包、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3包、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22盒;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款,合并为:194004.21元。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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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博州市监处〔2023〕28号 |
精河县薇恩皮肤管理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二类医疗器械 |
精河县薇恩皮肤管理中心 |
个人经营 |
林江华 |
经查,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以7万元的价格从龚荣处转让了由其经营的美容院,双方约定原店铺内的装修、柜台、货品等全部归当事人所有。当日,当事人在该美容院的原址上,经注册后以“精河县薇恩皮肤管理中心”名义从事生活美容服务。 2023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精河县薇恩皮肤管理中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15罐‘养康堂’牌艾草舒缓膜粉(有效期至2023年6月12日,进货价15元/罐,销售价25元/罐。)、1瓶丸美紧致焕颜按摩霜(有效期至2023年6月1日,进货价18元/瓶,销售价28元/瓶。)、1袋JK黄金凝胶软膜(有效期至2023年3月5日,进货价16元/袋,销售价25元/袋。)、1袋JK玫瑰凝胶软膜(有效期至2023年5月5日,进货价16元/袋,销售价25元/袋。)、2袋JK植物氨基酸膜粉(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进货价16元/袋,销售价25元/袋。)、1瓶丽芙寇玻尿酸冰川丝滑按摩膏(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8日,进货价20元/瓶,销售价30元/瓶。)、3盒禅轩堂佰草膏(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进货价18元/盒,销售价25元/盒。)、2罐蜜雪欧情草本油(有效期至2022年9月10日,进货价20元/罐,销售价30元/罐。)”等化妆品及“32支A型轴转式一次性无菌阴道扩张器(有效期至2023年1月5日,进货价0.25元/支,售价0.5元/支。)、14包A型医用大棉签(有效期至2022年9月11日,进货价6元/包,售价10元/包。)和7包型医用小棉签(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进货价1.5元/包,售价3元/包。)”等二类医疗器械均超过使用期限,本案涉案金额845元。 |
㈠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局条例》第六十条第㈤项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养康堂’牌艾草舒缓膜粉15罐、丸美紧致焕颜按摩霜1瓶、JK黄金凝胶软膜1袋、JK玫瑰凝胶软膜1袋、JK植物氨基酸膜粉2袋、丽芙寇玻尿酸冰川丝滑按摩膏1瓶、禅轩堂佰草膏3盒、蜜雪欧情草本油2罐; 2.罚款5000元。 ㈡当事人使用过期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㈢项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A型轴转式一次性无菌阴道扩张器32支、A型医用大棉签14包、A型医用小棉签7包; 2、罚款10000元整。 综上,合并罚款15000元整。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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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博州市监处〔2023〕29号 |
博乐市小营盘镇中心卫生院销售劣药(炒酸枣仁) |
博乐市小营盘镇中心卫生院 |
事业单位 |
郭玲玲 |
2023年3月6日,当事人以2570元/公斤的价格从新疆恩泽中药饮片公司购进“炒酸枣仁”6kg(批号:2211001,生产日期:2022年11月8日,有效期:2027年11月7日,保质期:5年。)。在药品采购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药品销售商的经营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入库凭证及销售记录, 2023年5月25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受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批号的“炒酸枣仁”开展了国家药品抽检,出具编号为YP20231277的《检验报告》,判定“水分项不符合规定”。2023年7月1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再次对上述批号的“炒酸枣仁”开展了国家药品抽检复验,出具编号为ZF202309212《检验报告》,判定“水分项不符合规定”。 案发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号的“炒酸枣仁”开展了核查,通过查询《卫宁HIS系统》发现,当事人购进的该批“炒酸枣仁”以3.2125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9275元,本案涉案金额1927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9275元。 |
主动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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