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1日07时03分,在连霍高速G30线由东向西方向4121千米加700米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因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从左侧驶出道路,在路外继续向前行驶后碰撞前方停靠在道路南侧的新F·60778(新M·575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该车驾驶人马金涛),造成甘J·5L008号小型普通客车内六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3万元。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要求,对博州“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评估工作,现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一、事故评估工作过程
2024年10月,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博州“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有关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等落实情况。
评估组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和研究落实。
二、总体评估意见
博州“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在事故调查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已发各相关单位要求落实。评估组经评估认为,各相关单位基本能够按要求报送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情况已得到落实,未发现存在擅自变更、降低标准等问题。所涉及单位对提出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进行了相应研究并落实相关举措。涉事单位能够认真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通过事故评估组检查评估,博州“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追究、处理和其他整改措施等均得到落实,达到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的目的。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㈠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⒈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行政处罚处理建议,由博州交通运输管理局督促新疆交通公司博州分公司整改,保障车辆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在G30线上行线K4121+500米道路右侧设置一处临时停车区,停车区面积共计2800㎡。清理沿线垃圾145m³,清理道路两侧废弃土堆1800m³,更换附着式轮廓线2200个,增设波形护栏288米,增设柱式轮廓标446根,增设禁止停车标识4处。
⒉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处理建议,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系统基层党支部开展运用“第一种形态”十点工作方案》等规定,对博尔塔拉执法支队精河执法大队领导班子给予批评教育。
㈡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建议,由博州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⑴由博州公安局对交警支队支队长等11人开展诫勉谈话。⑵五台高等级公路交警大队长、副大队长被免职。
㈢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博州交通运输管理局、博州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均已报送处理措施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博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多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对县市内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进行全覆盖检查;三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内干部职工道路运输安全防范意识;四是明确各行业领域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
四、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评估组在此次评估工作中未发现评估对象在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
五、相关工作建议
建议各相关单位继续加强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和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审核人:谢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