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加大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选取五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件
案例一:田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6日,为了增加农业灌溉用水,当事人田某某未经批准在精河县阿合其农场处擅自凿井,井深30米,直径219毫米,田某某无法提供凿井审批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定封井或回填,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关规定,对田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该案件,向当事人普及了非法凿井的法律责任及水资源保护意义,通过法规讲解与案例剖析强化群众法律认知。当事人深刻反思未经批准凿井取水的行为后果,主动承诺杜绝类似行为。此举不仅筑牢当事人守法意识,更对周边潜在违法主体形成警示,以个案查办实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万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在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牧业四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万某某(打井队)正在凿井,井深12米,直径6寸,计划用于农业灌溉,万某某无法提供凿井审批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定封井或回填,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关规定,对万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该案件中,通过向当事人全面宣讲了非法凿井的法律后果及水资源管理法规,强化法治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在未进行论证的情况下施工对地下水系和地质安全的危害,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审批流程。案件查办既督促当事人落实整改,又对辖区内同类施工人员形成震慑,推动行业内依法依规作业,为维护区域水资源管理秩序筑牢法律防线。
二、非法采砂案件
案例三:丁某某非法采砂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12日,博乐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博尔塔拉河达勒特镇夹河子村河段巡查发现,丁某某组织1辆挖掘机、2辆翻斗车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已造成违法后果。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丁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千元、没收非法所得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该案是一起违法采砂取土行政处罚案件。本案中,丁某某在博尔塔拉河达勒特镇夹河子村河段,未经批准采砂、取土,为牟利破坏了河道原貌和水生态环境。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给予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外,还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对采砂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保护了河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案例四:姜某破坏水工程案
案情介绍:2024年10月13日,姜某未取得许可手续在博尔塔拉河达勒特镇乌兰布呼村河段河堤管护范围内,组织安排工程车辆盗采砂石料,开挖出1000多立方米的采砂坑,拉运约350立方米砂石料,对河堤造成了破坏,已造成违法后果。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姜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本案是一起破坏河道内水工程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在博尔塔拉河达勒特镇乌兰布呼村河段河堤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取土,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河堤安全。通过该案件的查办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对周边群众起到强烈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某运输公司破坏水工程案
案情介绍:2024年10月30日,州水利局在巡查中发现,博尔塔拉河达勒特镇河段水工程管护范围内有一处施工现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州水利局联合博河流域管理处立即对该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某运输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10月19日起在上述河段进行挖掘作业,开挖地点位于防洪坝管理范围内,对堤防、护岸造成一定的损坏。
案件承办单位:博州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等行为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恢复违法现场地貌。
案件查办效果:此案件的成功查办,进一步增强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遵法守法意识,对当地其他潜在的水事违法行为参与者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有助于规范博尔塔拉河沿线的开发利用行为,树立“保护优先、依法利用”的导向,维护了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
2025年6月13日
审核人:布鲁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