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博乐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5年01月27日 12:15  博乐市大数据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公开《博乐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1.总体情况、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3.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数据统计时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告电子版可在博乐市政府网(http://www.xjbl.gov.cn)中“政务公开”页面“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内查看。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博乐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中心联系,地址:博乐市前程路1号楼224室;邮编:833400;电话:0909-2277510;电子邮箱:xjbole@126.com。

一、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博乐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和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持续拓宽公开渠道,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㈠主动公开情况

博乐市按国办标准建设政府信息网站公开专栏,包含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17项内容,着力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公布27个领域事项标准目录,公示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等内容。全面梳理更新11个乡镇场、街道,33个部门机构职能、内设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2024年博乐市政府网累计公开各类信息5600条。公布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39条;年内共发布本级政府文件12条;公开本级政府会议信息9条;发布重大政策解读6条;公开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共132条;公布2023年财政决算说明和2024年财政预算说明、预决算报告、报表等信息295条;公示最新版全市行政职能部门权责清单26条;招聘考录信息25条。

㈡依申请公开

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一是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流转、办理、答复、存档等环节,妥善处理好群众依申请公开诉求,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二是畅通受理渠道。在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告知社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的渠道,并同步告知行政复议渠道,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年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6件,办结26件。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10件,其中维持原办理结果1件、结果纠正7件、尚未审结2件。

㈢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落实主管责任。更新原有博乐市政府网站“三审三校”制度,成立信息公开审读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对各级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常态化检查,动态化督促切实查改薄弱环节,指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二是加大公开力度。完善主动发布机制,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透明、高效、符合原则,较大程度满足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三是严格贯彻落实保密审查制度。针对网站信息保密审查表更新事宜,对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单位进行线上培训。贯彻落实保密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实施博乐市政府门户网站适老化改造项目。依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件要求,整理优化网站版面设计,着力将政府门户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和舆论引导平台。二是进一步加强网站各栏目建设。完善领导信箱和网上调查等栏目,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体系,及时发布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三是加强与市委网信办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变更、关注、注销情况。下发《关于报送政务新媒体有关信息的通知》(博市政办函〔2023〕30号),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账号进行新一轮梳理,切实做到底数清。对于运维不力出现的新媒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㈤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强化网站人防手段。落实网站读网制度,安排专人每日检查网站相关情况,及时修复网站漏洞、错链,纠正错别字,杜绝敏感信息。二是夯实技术防护基础。运用第三方评估检测结果及开普云每季度评估报告,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普查整改,对照国务院政府网站普查标准,从专业管理角度,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安全、信息保障工作,推动网站健康平稳运行。三是狠抓督促落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主要原因,提出工作要求部署落实任务,细化措施,督促推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该部分以表格形式报告。表格如下: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1

6

1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095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909

行政强制

18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986.5777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5

1

0

0

0

0

2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5

1

0

0

0

0

26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

不予

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

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

不予

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六)

其他

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5

1

0

0

0

0

2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

7

0

2

1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信息内容深度不足。部分政策解读仅罗列文件标题、文号,未深入阐述政策背景、目的及预期效果,公众难以理解政策核心要义。

二是主动公开意识淡薄。部分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重视程度不够,主动公开信息的积极性不高,存在“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错误观念,导致大量应公开信息积压,错过最佳公开时机。

三是回应互动性薄弱。对公众意见反馈处理情况记录简单,多为概括性说明,公众参与感低,无法形成政府与公众有效互动,不利于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改进情况:

一是深化内容公开。组织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政策解读能力,要求政策解读结合实际案例、数据支撑,多角度阐述,提升信息深度。

二是完善公开机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落实“三审三校”要求,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满足群众对政务信息的需求,确保公开的信息透明、高效、符合规则。

二是增强互动回应。完善公众意见反馈处理机制,要求详细记录公众意见来源、内容、处理过程及结果,优化政务工作,主动公开改进措施,增强公众参与感与政府回应互动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审核人:帕克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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